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1日下午15时许,李某(收购石板)到邻居万某(浙江省仙居县人)家,叫其第二天帮忙去浙江省磐安县上初坑村曹某老宅拆石板,每天报酬200元。第二天早上6点,万某和其弟弟一起到李某家,乘坐李某的车到磐安县上初坑村。大约7时许,万某在曹某老宅拆石板过程中,不慎踩到“野猪弹”引发爆炸,万某右脚被炸伤,送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万某右脚后跟毁损伤、神经血管损伤、开放性外裸骨折伴骨缺损。处理结果:右小腿中下段截肢。经鉴定万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曹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17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曹某未委托辩护人,按照浙司【2019】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2022年3月21日,磐安县人民法院通知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曹某提供辩护。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律师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派往磐安县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日海,为曹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曹某,并得知在2022年1月24日曹某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磐安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惩罚而是教育。本案曹某是65岁的老人,“野猪弹”是其父亲死后留下的,主观上并没有故意储存,而是疏忽爆炸物危害性,没有及时管理,放任其存在导致本案的发生。为此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教育以曹某为代表的村民,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而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对曹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为此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并积极促成曹某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2022年3月23日,援助律师协助曹某与受害人万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3月25日本案进行了庭审,公诉机关主动调整量刑建议,改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在开庭时,援助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老年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坦白情节;3、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被告人具备帮教条件。 磐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促成刑事和解,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是老年人,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法定情节。最终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法庭也采纳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判处曹某缓刑。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