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县杨某与切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天峻县某乡某牧业社牧民杨某与切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杨某将自家草场租给切某使用一年。按杨某的说法,租金为6500元,切某已交付6000元,剩余500元租金双方约定用于切某在该草场拉设网围栏。而切某说,二人约定的事实并非如杨某所述,二人约定该草场租金6000元,网围栏由杨某搭设。由于双方订立的是口头协议,且双方说法不一,总价款约定不明,拉设网围栏的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发生。2014年10月16日,杨某遂请求天峻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经调委会了解,杨某将自家的草场租给切某,租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租金不明确。切某已经支付给杨某6000元,双方都予以认可,而租赁此类草场的市场价为8000元。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杨某要求切某再支付500元,或者由切某负责拉设网围栏。而切某则一分钱都不愿支付,也不愿意拉设网围栏,且目前该草场已被切某转租他人。虽然双方争议的标的额不大,但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于是调解员逐一找双方单独谈话,各个突破。在得知该草场未经杨某同意已被切某转租给他人后,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给切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有关转租的法律知识。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切某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同意支付剩余租金,杨某也表示理解并做出相应让步。

【调解结果】

最终,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切某向杨某支付500元,网围栏由杨某拉设,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协议当即履行。

【案例点评】

这起因草场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之所以能够成功调解,主要在于调解员抓住了以下几点:一是纠纷调解过程是一个逐步缩短双方当事人诉求差距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调解员以最大的热情对待当事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耐心疏导,锲而不舍,是平息事态,调解成功的关键。二是启发当事人考虑诉讼维权方式带来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损失,引导当事人比较人民调解优势,使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首选。三是法理情并用,通过释法指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促使其态度转变。通过讲情说理,让群众真正认识到“让一分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处世道理。四是围绕纠纷焦点开展调解工作,使调解主题不偏离协议内容,说服双方当事人尊重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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