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罗某及其女儿周乙、公公周丙和婆婆徐某来到本处申请办理周甲遗产继承公证。周甲于2019年1月在广州市出差,当月29日在广州突发心梗猝死,年仅36岁,留下年仅五岁的女儿周乙。一年多前周甲刚刚购买了一套高档的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本金高达贰佰多万元,产权证还没做。周甲和罗某还有一套宁波排名前茅中小学的学区房。周甲生前系家中顶梁柱,收入稳定且颇丰,所以才负担得起贰佰多万的按揭月供。周甲一离世,罗某无力偿还按揭,只能想办法提前还清按揭贷款。可学区房本来就是为女儿读书准备的,也不能卖了还按揭,只能抵押给银行贷款还债。按照银行的规定,产权证上不能出现未成年人的名字,否则无法抵押贷款。可周乙系未成年人,无法放弃继承。如果继续按揭,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只能由成年人继承,否则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罗某一时犯愁,于是来向公证员寻求帮助。 公证员首先让罗某当场与开发商和按揭行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听听他们的意见,看看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开发商明确表示,因为购房合同是周甲签的,且合同已经备案,因此,无法办理购房合同变更手续,产权证只能做到周甲名下。按揭行工作人员表示,在按揭贷款还清前,房产只能先登记在周甲名下,还清后才能变更过户,且只能由成年人继承,银行需要罗某提交继承公证书。 公证员告诉罗某,周甲的遗产可以由罗某和她女儿周乙共同继承,然后进行分割,同时债务由罗某承担,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经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也确认继承分割后两套房产份额可以分别由罗某和周乙实际继承,过户登记没有问题。公证员随后询问了周甲的父母周丙和徐某的意见,两人均同意自愿放弃继承权。周丙和徐某都有很可观的劳保工资,生活无忧,也有两套住房,对于罗某的实际困难,周丙和徐某深表同情,可两人并未下定决心要全力帮助解决,因为担心儿媳改嫁。公证员耐心做两人的工作,表示罗某也是为了女儿读书,才会进退两难,现实情况不允许她有其他选择,他们可以采取立遗嘱、签协议等形式对罗某进行约束。周甲的父母还下不定决心,公证员把周甲的弟弟请到公证处,和他摆事实讲道理,周甲的弟弟一起帮忙劝说自己的父母用一套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帮助罗某渡过难关,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周丙和徐某终于同意出手相助。罗某面临的困境也因此迎刃而解。 公证员受理了罗某等四人的继承公证申请。经审查,罗某、周丙和徐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单独询问,周丙和徐某都自愿放弃继承周甲的遗产,两人分别在笔录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经评估,上述学区房和期房价值相差不大,学区房没有抵押,期房还有大额贷款。对于罗某和女儿周乙如何继承,公证员建议学区房中属于周甲的份额最终归周乙所有,因为学区房写孩子父母或孩子的名字,都属于一表生,不影响周乙今后的上学;期房权益中属于周甲的份额最终归罗某所有,产权以后过户到罗某一人名下,按揭还清抵押注销后,罗某可以以该房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还清罗某公公婆婆向银行转贷的款项,也让老人安心。罗某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她以本人的名义并作为未成年女儿周乙的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鉴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要求单独提供遗产分割协议,罗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与自己签订协议,也没这个必要,因此,没有单独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仅表述为共同继承后对遗产进行具体的分割。为打消罗某公公婆婆的顾虑,公证员还为他们无偿起草了一份协议,就上述内容进行了约定,将罗某还清按揭贷款后再抵押贷款偿还她公公婆婆帮她转贷的款项写进了协议,罗某、周甲的父母在协议上签字,周甲的弟弟作为见证人也签字。 对申请人提供的死亡及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于2020年9月27日出具了公证书。两天后,罗某告诉公证员,上述学区房已经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大约一个月后,公证员与罗某微信联系,罗某告诉公证员,她公公婆婆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很快就申请到了贷款,她用这个贷款和从朋友处借来的款项,还清了所购期房的按揭贷款,正好赶上做产权证,她凭继承公证书,先代她丈夫申领了不动产权证书,抵押注销后过户到了自己名下。11月份,罗某在微信中告诉公证员,新房抵押贷款手续也办好了,可以还公公婆婆转贷的款项了。公证员与罗某的公公婆婆联系,他们对此进行了确认。事情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公证员的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法律是有温度的,公证服务是温情的。对于当事人的困难,公证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帮助他们解决,真正体现公证为民的服务宗旨。公证服务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办证阶段。公证结束后的追踪服务、跟进督促,确保公证事项真正落地,属于公证延伸服务,值得大力倡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罗某,女,一九八X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周乙,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乙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周乙的母亲。 周丙,男,一九五九年一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徐某,女,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继承人:周甲,男,一九八X年四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浙江省宁波市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申请人罗某、周乙、周丙、徐某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均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而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周甲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在广州市猝死。 二、周甲的配偶为罗某。周甲的子女为周乙。周甲的父亲为周丙,周甲的母亲为徐某。 三、周甲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X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8)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3.5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1.63平方米。周甲、罗某与XX房地产集团宁波XX置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购买了坐落于宁波市XXX号房,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叁佰肆拾陆万贰仟肆佰捌拾叁元整。申请人称该房屋产权证还没办理。上述财产为被继承人周甲与其配偶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周甲与其配偶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四、上述申请人罗某、周乙、周丙、徐某均称,周彦斌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分上述权益;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经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未发现被继承人立有公证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五、现周丙、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周甲的上述遗产。罗某和周乙要求继承周甲的上述遗产,并对该遗产进行如下分割: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房产中属于周甲所有的份额归周乙所有,坐落于宁波市XXX号房产权利中属于周甲所有的份额归罗某所有,罗某自愿承担周甲生前债务。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X房产总额和坐落于宁波市XXX号房产权利总额的50%份额系罗某所有,另外50%份额为被继承人周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周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周丙、徐某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周甲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周甲的上述遗产[占上述房产总额50%份额]应由罗某、周乙共同继承。罗某和周乙对周甲的上述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并分割后罗某和周乙各占上述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XXX房产总额的50%份额,罗某占上述坐落于宁波市XXX号房产权利总额的100%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