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李某某、赵某某与熊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项某某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国家的精准扶贫政策,项某某家被列为D级危房改造对象。2017年10月,项某某将自己的危房改造工程承包给赵某某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书。2017年12月某日,赵某某雇李某某到施工现场进行浇灌作业,下午3时许,李某某在使用小型装载机进行房屋板面浇灌时,其驾驶小型装载机碾压到在旁玩耍的年龄一岁半的小女孩熊某某,导致熊某某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死者家属与项某某等人就熊某某死亡赔偿引发纠纷。 村小组纠纷信息员得知此事后,迅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召集了40多人赶到事故现场,向房主项某某、包工头赵某某和施工人员李某某就熊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提出80万元的赔偿要求。但因房主、包工头和施工人员三方就事故责任划分难以确定而相互推诿,加之死者家属的要求赔偿数额很大,令房主项某某、包工头赵某某和施工人员李某某难以接受,一时不能给出死者家属一个明确的答复。事态僵持不下,死者家属情绪越来越激动,准备将死者抬到房主家中放置,等待事情得到解决后再进行安葬。项某某见状,也召集了20多人到现场。现场气氛十分紧张,群体性械斗事件一触即发。村小组纠纷信息员及时将此事件上报到文山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联系村小组长,村委会干部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想尽一切办法做好双方的稳控工作,然后马上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方向,镇领导即刻起动大调解工作预案,由镇挂钩领导、挂钩成员、派出所、司法所、镇调委会等人员组成联合调处工作小组,火速赶往事故现场展开调处工作。调处工作组到达现场,及时将两边人员分隔开,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分别带到村小组活动室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 调解员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升级,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对双方了解情况。死者家属方面,之所以情绪十分激动的原因是因为死者是家庭独生女,死者母亲又因患子宫肌瘤在事发之前三个月到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今后无法再生育。死者家属就熊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提出80万元的赔偿要求。项某某方面,房主项某某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极为困难,建房款是国家补助3万元,又向农村信用社贷款4万元,没有赔偿能力,加之在与包工头赵某某签订的承建合同书上就已明确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赵某某承担。而包工头赵某某既无工程施工资质,又无经济实力,无力承担高额赔偿金。施工人员李某某今年才23岁,与妻子刚结婚一年,现家中只有6万元积蓄,也一时拿不出那么多赔偿金。 了解具体情况后,联合调处小组针对案情进行了集中讨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所以本案中赵某某与项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发包与承包关系,应界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那么法律如无禁止性规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事实上,农村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也大都愿意将房屋交给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将此赔偿责任加于房主身上有失公允,不能只顾同情受害者而忽视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违反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施工人员李某某驾驶小型装载机因过失碾压熊某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房主项某某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赵某某和施工人员李某某对熊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主要责任进行赔偿。同时,熊某某年龄一岁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熊某某的监护人并没有做到保护其人身安全的职责,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 理清相关责任关系后,调解员通过对当事人一个个沟通,一次次做调解工作,耐心安抚死者家属,教育引导死者家属正确处理事故纠纷,悉心向双方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释明各种赔偿的标准及依据。经过10个小时的调解疏导,死者家属看到了调解工作人员的热心、耐心和真心,慢慢的改变了之前的抵触情绪,终于接受了调解工作人员的调解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调解员划分各方的责任后,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测算出赔偿金额,各方最终就赔偿金额及赔偿责任划分达成统一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包工头赵某某和施工人员李某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赔偿责任划分为:包工头赵某某赔偿8万元,施工人员李某某赔偿16万元。 2.因包工头赵某某和施工人员李某某一时无法筹措全部赔偿金,暂由赵某某预付3万元、李某某预付6万元给死者家属安葬死者,其余赔偿金定于2018年8月某日之前赔清。

【案例点评】

在此次纠纷的调处工作中,我镇人民调解委员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摸索出了一条以“一防二快三稳四准五巧”的损害赔偿纠纷调处置模式。 一防,就是源头上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发生,阻止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发生。发挥村组调解组织法律宣传教育作用,以血的案例怎么告诫房主、承揽人和施工人员安全施工的重要。 二快,就是要快速掌握该类纠纷动态,主动介入,快速掌握纠纷实情,包括房主、承揽人、施工人员家庭经济療状况,以便纠纷后续处置。 三稳,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稳控局面,确保矛盾不激化、不恶化,以冷静的工作方法将当事人领上理智思考的道路。 四准,就是事实认定、责任划分、赔偿标准计算要准,一个“准”字体现的是公平和良知,更是促进当事人求同存异的摧化剂。 五巧,就是纠纷的化解要会“巧”劲,要巧于安抚家属、要巧于利用他人做迂回思想工作、工巧于责任分担到责任方、要巧于力排非议直奔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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