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郭某某等6人与龚甲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巍山县某乡辖区内一精神病人龚甲,频繁出现砍伐同村村民所种蓝桉、核桃等树木以及侵占他人田地的情况。受损害的郭某某等6人鉴于她的病情,敢怒不敢言,在多次找其监护人龚乙(龚甲丈夫)协商、村委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向巍山县某乡人民调解调委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鉴于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妥善解决所有涉及该精神病人龚甲的矛盾纠纷,乡调委会在调解纠纷之前全面了解掌握所有受损害当事人的情况:受损害当事人郭某、杨某周边田地被精神病人龚甲侵占,经济作物被龚甲损毁;受损害当事人龚戊、龚己因所种蓝桉树、核桃树遮盖到龚甲家的山地而被砍伐;受损害当事人龚丁因山地界限不清晰,龚甲自认为是自家土地便肆意损毁烤烟房、砍伐经济作物;受损害当事人龚丙鱼塘被精神病人龚甲侵占。 2018年4月某日,乡调委会组织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人员到齐后,调解工作按程序推进。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发现该名精神病人龚甲有很强的自尊心,她所作出的所有损害行为,均出自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或是为实现自身某些想法,其监护人龚乙对她存在一定程度的放任。在提及监护责任时,该精神病人龚甲异常激动,声称立即与丈夫龚乙离婚,拒绝龚乙作为其监护人。调解员只得暂停调解,让其冷静后再行调解。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结合第一次调解情况,认真分析认为,调解过程中龚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且情绪激动不能自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龚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龚乙作为监护人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意回避监护责任,致使侵害事件不断发生。首先需要对龚乙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讲,使其更充分了解自己应尽责任。 第二日,调解员与龚乙进行谈话,在充分为其讲解监护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后,要求监护人龚乙回家以后尽量做通其妻的思想工作,引导她到医院治疗。与此同时,乡调委会与受损害人多次沟通联系,提出两套初步调解方案。第一套方案,如若其监护人以后能够积极承担起监护责任,以往所造成的损失,各受损害人应多加谅解,适当进行赔偿。今后如果再出现类似情况,严格报请林业等管理部门,由其监护人龚乙承担全额赔偿;第二套方案,如若其监护人龚乙不愿承当监护责任,由林业等管理部门核算之前所造成的损失,再由其监护人龚乙进行相关赔偿。6位受损害人表示对调解方案无异议,愿意进行第二次调解。 2018年5月某日,调委会组织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龚乙经上次谈话之后态度改观较大,于是在安抚龚甲情绪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协商解决此纠纷。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龚乙承诺自己会管好妻子龚甲,今后如若出现类似损毁林木等其情况,由相关部门核定价值后,照价赔付; 2.龚乙归还所占土地给郭某某,所砍伐的核桃树郭某某不再追偿; 3.龚乙归还所占土地给龚丙; 4.龚乙与龚丁按照山林权证进行土地划分,双方以地标为山地分界线,所损毁的经济作物龚丁不再追偿; 5.龚乙与杨某各自按照山林权证上的土地面积进行耕作,不得占用对方土地;所砍伐的蓝桉树杨某不再追偿; 6.龚乙一次性补偿龚戊人民币1000元,作为砍伐树木的赔偿; 7.龚乙一次性补偿龚己人民币1000元,作为砍伐树木的赔偿。

【案例点评】

原本存在重大隐患的疑难纠纷,在乡分管领导重视,乡调委会调解员的艰苦努力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得到了圆满调处,这一系列纠纷的成功调处,不仅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而且有效维护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纠纷中,负责的分管领导到村委会与其监护人龚乙进行谈话,在充分告知其监护责任的基础上,派出所和综治办当场与其签订了监护责任书,要求监护人龚乙回家以后尽量做通其妻的思想工作,让她到医院治疗。为纠纷的调解奠定基础。 在第一次调解不成后,调解员结合受损害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认真分析认为:其监护人龚乙在一定程度上有意回避监护责任,致使侵害事件不断发生。同时,与受损害人多次沟通联系,提出两套初步调解方案。确衡双方利弊,理清山林地界,并作适当补偿,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员在认真倾听群众诉求的同时,不厌其烦地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有理有据,有理有节,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懂政策、懂法律、明事理,帮助受害者家属建立理性化的思维模式,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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