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唐某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3日晚至14日上午,台风“利奇马”登入浙江,嘉兴骤降特大暴雨,唐某种的15亩大棚西瓜被积水淹没遭了殃,同时大棚东侧某公司因污水管网排水不及时,窨井中大量污水溢出倒灌进瓜田,由于西瓜还没有成熟,无法采摘,被水淹过久的西瓜会从内部逐渐烂掉,无法救活,眼看全年收入就要血本无归。 当时唐某全家虽然通过水泵抽水和挖渠排水进行自救,但杯水车薪排水量完全跟不上降雨产生的积水量,同时还有源源不断的污水倒灌,只能眼睁睁看着瓜田变为“伤心田”。事发后,唐某来到某公司,向其讨要说法,表示污水管溢水倒灌进瓜田,间接导致他的瓜田被淹,最终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西瓜烂在田里,自家一年的收入化为乌有,公司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而且必须赔偿损失。某公司则表示暴雨是突发天气状况,属于自然灾害,污水管网溢水是因为降雨量太大,当时排水不及,己方也是受害者,即使没有污水管溢水,暴雨也已将瓜田淹没,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些。双方协商不成,多日后来到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受理了纠纷,双方来到调解室,唐某认为此次瓜田被淹自己损失惨重,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00000元,而公司则表示瓜田被淹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暴雨也是突发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考虑到唐某损失较多,愿意赔偿20000元,再多肯定是不行的,而唐某则坚持公司的赔偿不能低于100000元,不然将不让公司的排污管道从他的承包田边经过。眼看双方又要因赔偿款差距巨大而发生争吵,调解员赶紧将双方分开,表示损失已经成为事实,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划分清楚责任,在双方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调解。因为瓜田被淹的损失情况必须进行实地走访才能了解,调解员决定实地走访调查后再组织调解。 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第二天一起前往瓜田查看实际情况。第二天双方当事人如约而至,一起实地查看西瓜的长势和大概的结果数量,调解员在唐某的监督和签字确认下,记录相应数据。由于瓜田地势东高西低,经过及时排水,东面的瓜田并没有泡在水里太久,但是是否真如唐某所说的会停止生长或者从内部开始腐烂,而西面泡水过久的西瓜是否在排水后也会逐渐烂掉,调解员对此缺乏一定的经验。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镇农技中心,调解员特地邀请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勘察,确认了东面的西瓜未被污水影响,因当时排水及时,未在水中浸泡太久,西瓜不会自动脱落,可以保留下来,而西面的瓜田的西瓜因水淹情况严重,加上污水影响,已无法保留,最终通过技术人员勘察确认唐某所淹土地总面积为9.3亩,技术人员又根据种植西瓜的品种和瓜田的实际情况,大致预估出唐某瓜田今年瓜田的西瓜产量,确定实际损失后,调解员又带着双方当事人,实地走访了当地水果批发市场,向当地批发户了解唐某所种西瓜的市场价格,最终确定损失金额为97500元。最后双方同意于第二天再次进行调解。 由于农村的矛盾纠纷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调解员分析:本次调解难点在于责任的划分。双方对责任划分分歧很大,唐某认为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要求的赔偿的数额较大,而公司方则觉得自己责任很小,只能人道主义补助。 第二天,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对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基于事实情况调整赔偿诉求,让唐某认识到瓜田被淹的主要原因是暴雨,而公司污水管溢水也是由于暴雨导致的,唐某应看管好自己的农田不受损害;同时告知公司一方,公司在台风来临之前就应该做好管线的巡查工作,当发现污水管溢水时也应及时处理,虽然污水管溢水不是公司方主观故意,但公司未能尽到前述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当承应担侵权责任,公司应当承担部分的过失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进一步协商。 最终公司方对调解员提供的唐某损失的成本账单表示认可,愿意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赔偿。在达成基本一致后,调解员让双方基于事实情况协商责任划分。

【调解结果】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某公司按损失97500元担责40%计算补偿给唐某人民币39000元整,此次瓜地被淹事件得到完美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责任认定和定损两个方面。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多次实地走访,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查看唐某瓜田的实际受损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大致赔偿金额。其次,在定损上,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在多个当事人责任主体的情况下,最主要的是如何结合案件的性质来分析、判断、把握责任主体的确定。在这个案件中,调解员充分运用《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判断,很大程度上确保了第一程序调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第二程序调解的合法性。再通过邀请专家会诊释疑,逐项向当事人耐心解释,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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