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幼儿熊某未满3周岁,是某幼儿园暑假班新生。因其入园后不习惯集体生活,为安抚幼儿情绪,由园长带在身边亲自照顾。某日,该园园长临时外出,幼儿园安排厨房工作人员陈某某暂时照看。当日上午因该幼儿尿湿裤子,陈某某对孩子做出过激行为(网曝视频里有拉扯、抱摔行为),导致幼儿熊某小腿骨、锁骨等多处骨折。事情发生后,熊某某夫妇通过调取监控,发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已被羁押。 在幼儿熊某的治疗过程中,熊某某夫妇因不满幼儿园的后续解决方法,先后在瑞安论坛、朋友圈等曝光该幼儿园虐童事件,随后柒零叁网、温州草根新闻、温州微博大事小事、上游新闻、封面新闻等多家媒体关注转发,总阅读量超10万人次,引起网友热议,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
【调解过程】
随后,街道领导牵头召集教育学区、司法所、派出所、调委会等部门商讨事件解决方案,并组织当事人进行初次调解。但是熊某某夫妇态度强硬,表示不接受调解,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某幼儿园进行处罚,吊销其经营许可。期间,熊某某夫妇继续在网络发帖,通过网络舆情,制造紧张氛围,施压当地政府。基于此,街道成立以街道政法书记为组长,市教育局、学区、公安、司法、调委会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联合调解组。事后联合调解组对人员进行分工:以公安为主加强舆情控制,做好网民的解释工作;市教育局、学区人员负责对某某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说服教育工作;司法所、调委会人员重点负责对熊某某夫妇劝服和解释,引导他们从调解或诉讼程序解决自已的合理诉求。通过二天的调查走访,归结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本案中某某幼儿园需承担的责任范围。2、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某幼儿园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3、如何有效劝导熊某某夫妇不再制造网络舆情负面信息,最终促使熊某某夫妇和某某幼儿园的和解。 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熊某某夫妇态度有所转变,联合调查组再次进行调解。熊某某夫妇强烈提出吊销某某幼儿园经营许可,追究厨房工作人员陈某某刑事责任外,赔偿巨额损失,不然要按自己的方式继续“闹”下去。某幼儿园负责人则表示:过错行为是陈某某造成的,幼儿园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不能把全部过错强加在幼儿园身上。因熊某某夫妇和某幼儿园坚持已见,调解不欢而散。调解期间,教育部门对某幼儿园作出了停业整顿的处理决定,公安部门加强了舆情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工作,这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时间缓冲。 在反复走访与双方交流的基础上,联合调解组邀请了街道法律顾问参与此次调解,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故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某幼儿园明知厨房工作人员陈某某不具备幼儿教师资质,让她代替园长照顾幼儿,明显是未尽到管理职责。陈某某因经济问题无力承担赔偿,那么有过错的某幼儿园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即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某幼儿园负责人在专家们的由表入里的分析下,表示愿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幼儿园负责人态度的转变,使熊某某夫妇思想大为松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经过联合调解组的的耐心细致的工作,熊某某夫妇情绪渐渐平静下来,最后同意放弃对厨房工作人员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幼儿园作一次性赔偿,并从网络上删帖。
【调解结果】
熊某某夫妇和某某幼儿园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幼儿园向熊某某夫妇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59000元: 二、熊某某夫妇承诺不再为此事纠缠,不在网上发布消息并在网络进行删帖。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幼儿园发生的虐童引发的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在网络上持续转发,致使舆情不断发酵,总阅读量超10万人次,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给联合调解组开展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成功在于:一是兵分三路,各负其责,明确工作目标;二是果断采取行政措施,处置违法行为,做好网络上解释工作,控制舆情发酵;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灵活的优势,平衡法理和情理上的差距,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