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李某与周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官某,育有二子周某甲和周某乙。1982年,法院曾对上官某及其二子之间的赡养问题进行了调解,其中调解书上约定,上官某过世后,所分田、地、山归周某甲和周某乙共有,楼屋一间半归周某甲所有。2001年,周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甲先于上官某过世,2003年上官某随后过世。此后,李某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原调解协议书上明确的田、地、山和一间半楼屋均由周某乙管理使用。近年来,随着武义县清水湾温泉小镇开发建设,原来边远的山村房屋和土地迅速升值并面临征用,于是李某要求周某乙返还当年属于自己丈夫的那部分房产及土地。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前往武义县信访局,反映其小叔周某乙未按调解书约定分割遗产,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周某乙认为,周某甲先于上官某过世,李某并没有权利继承遗产,双方各不相让。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这个情况后,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任务后,调解员结合本案情况,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相关法条进行了学习梳理,找出调解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点,连夜做好功课。第二天早上,调委会组织双方正式调解。一开始,调解员让双方各自陈述了立场。李某表示,自己的丈夫周某甲先于婆婆离世,心里非常伤心。丈夫还在世时,自己对婆婆有尽到赡养义务。丈夫离世后,自己失去了经济来源,周家人及婆婆都拿她当外人。同时,李某还提出,丈夫死后,周某乙就霸占了原本分给自己的楼屋一间半和相应的田、地、山,现已无家可归,只能住在儿子家。周某乙则认为,在母亲上官某还在世时,作为嫂子的李某并没有用心照料,母亲的赡养费、医药费及其过世后的丧葬费等所有开支,都是自己一人承担,而且遗产是母亲留给周某甲的,周某甲去世后,李某自然没有资格继承母亲的遗产。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激动,不断打断对方说话,并发生争执,场面混乱。为了稳定情绪,调解员拉开双方单独做工作。 首先,调解员从事情的源头上开始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根据1982年的法院调解书,上官某对自己过世后的遗产进行了分配,该调解书根据其实际内容,可以视为遗嘱。调解书明确,周某甲是有权利继承上官某50%的田、地、山以及楼屋一间半的。但是,后来由于周某甲先于上官某死亡。此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而周某甲(即遗嘱继承人)先于上官某(即遗嘱人)死亡,因此调解书中上官某分配给周某甲的遗产继承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从《继承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出: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依照遗嘱应当继承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在代位继承中,没有遗嘱继承,只有法定继承。本案中,调解书载明的上官某分配给周某甲的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的路线来走,在周某甲死后,这遗嘱中的这部分内容要先转为法定继承,然后再由周某乙和周某甲与李某生育的儿子继承。此时,李某的儿子才能从法定继承的这一部分财产中分得一半的代位继承份额。因此,周某乙完全抢占原本给周某甲的遗产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而李某也没有理由说调解书中写定的这一部分就是应该分给自己的遗产。调解员在帮助双方理清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个不同路径下产生的不同分配结果后,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情绪开始缓和。 在向双方说清本案继承的法律关系以后,周某乙表示,自己之前确实不懂法律,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有李某儿子的份额,自己可以还给他们一部分。李某认为,当初调解书上写的很清楚,怎么因为周某甲先去世,反而份额变少了呢?自己本来就可怜,丈夫早逝,儿子家里也不宽裕,如果周某甲还在世的话,自己也不会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李某的儿子也表示,自己虽然能代位继承,但继承的财产就是母亲的,二者没有分别,不能让母亲老来无靠,不安心。 此时,调解员趁热打铁,把二人单独叫到谈心室,开展“背靠背”劝说。调解员对周某乙说,虽然法律无情,但人有情。你哥哥走的早,嫂子一个人,没什么文化,现已70多岁高龄,也不容易。那个楼屋一间半现在被你占了,她也没地方去住,只能跟孩子挤在一起。那些原本应该给你哥哥的遗产,对你嫂子来说,一是不甘心,二是念旧情。你嫂子年纪大了,那是你哥哥和嫂子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对她来说也是有感情的。周某乙听后,有所触动,但又心有不甘,认为自己付出太多,提出如果嫂子能够按照调解书中所写,承担一半上官某的丧事开支,自己愿意让步。 有了周某乙的退步,调解员对李某说,按照法律来说,周某乙对调解书中明确给你丈夫的那一部分也是有继承权的。丈夫去世后,你作为儿媳,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再继续赡养婆婆的义务。但是,从情理上来说,如果你能够承担起周某甲的责任,负担一半婆婆的丧事费用,周某乙愿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来履行。李某听后,表示愿意支付。 最后,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乙、李某及李某的儿子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1.上官某的丧事开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第二年祭祀请客开支,所有费用在内计人民币12200元整,双方当事人各付50%。该款之前已由周某乙支付,现应由李某支付给周某乙人民币6100元。 2.原属于上官某名下使用的田、地、山,于约定日期前由村干部以及街道驻村干部牵头,按照双方当事人各50%的份额现场丈量划分。 3.上官某去世后,受益集体下放款至今日为止,共计人民币7334.49元。此款现已在当事人周某乙名下所有,应划分给当事人李某50%,计人民币3667元整。 4.以后上官某名下如有集体下放利益享受,由集体直接划为二份,双方当事人各得50%所有。 5.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以上协议条款属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订立,签字后生效。 履行方式:当场付清。李某当场拿出现金并当面付给了周某乙,周某乙也在当场出具了相关收据字条并签了字,调解顺利完成。

【案例点评】

家庭遗产继承纠纷的难点往往在于对遗产的分割,使用的工具和路径十分重要。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本案中,先有一个调解书形式的遗嘱,然后又出现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最后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交叉的情况重叠,这种法律关系上的复杂性,导致双方认识不一致引发纠纷。本案纠纷时间跨度长,从遗嘱订立到财产分配纠纷处理长达37年,给纠纷调处增加了难度。本案中,调解员在吃透法律精神后,巧妙运用多种方法顺利完成调解。 一是了解案情,充分做好准备。调解员根据案件情节,迅速理清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在法律上的关系,然后及时组织调解。这样就能做到调解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是梳理症结,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调解员围绕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开展协调沟通,通过耐心细致的劝导,分别向两位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这也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三是法理结合,促使纠纷化解。本案中,调解员特别注重法、理、情相结合,依托家庭亲情和旧情,既依法调解,又兼顾情理,得到了当事人信任和认同,使当事人认识到以和为贵的重要性,最终促成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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