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0日,温州市洞头区某街道某水泥砖厂,29岁的工人陆某被工友发现倒在造砖机操作平台,头部遭升降部件碾压,后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22日晚,得知噩耗的陆某家属一行20余人从外省赶到洞头,与厂方负责人就死亡赔偿问题进行谈判,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谈判失败。4月23日,辖区派出所根据案发当天现场勘察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判,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但陆某家属不愿接受该调查结果,期间多位家属聚集在厂方法定代表人项某住所附近围堵威胁,声称若不妥善处理,将实施包括打砸、上访等集体性过激行为。 街道相关部门闻讯后,及时采取措施疏导家属情绪,引导其走人民调解程序。为妥善处理好该事件,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相关紧急措施,为下步调解工作打下基础:一是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展开调查,掌握情况,并要求厂方积极回应家属诉求,安排好住宿等相关事宜。二是由街道综治办、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到死者家属暂住场所听取诉求,安抚情绪。三是考虑死者家属人数较多,为避免处理不及时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协调公安、安监、人社等相关部门介入。
【调解过程】
2017年4月24日,根据陆某家属调解申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首次调解。陆某家属代表提出砖厂所使用的制砖机属特种设备,按规定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而陆某不符合上岗条件,却被强行安排从事生产,要求砖厂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支付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偿金、子女及父母供养抚恤金、精神损失抚慰金以及28名亲属的误工费,共计220万元,否则将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追究砖厂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厂方则认为制砖机不属于特种设备,事发前已与陆某拟定了承包协议,但因某些原因陆某一直未签字。同时强调砖厂与陆某是事实上的承包合作关系,即由砖厂提供设备、场地、水电、住宿等条件,陆某自行招聘工人,双方按砖块不同规格尺寸结算报酬,陆某的死亡是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因此需自担责任;砖厂考虑其尚有父母子女需照顾,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20万元。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期间多次发生谩骂,甚至肢体冲突,场面一度失控。考虑到双方情绪比较激动,特别是陆某家属一方,而且在交流中调解员发现陆某家属对于陆某的死亡还存有质疑,双方对有关法律理解有所偏颇等问题。为确保调解工作能顺利进行,调解员协同有关部门,采取了“背靠背”调解方式,将双方带到不同办公室,分别阐明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厂方,调解员指出由于陆某并未在承包协议上签字,故该承包合同视为无效,企业强调的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举证难度会很大。同时指出人的生命无价,死者不能复生,死者家庭上有老,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家庭从此残缺,希望厂方从人情道义角度正视己方的责任。对于死者家属,为降低其赔偿期望值,调解员则指出诉求必须基于法律规定,陆某与砖厂之间初步应定性为雇佣关系,应当按照雇佣关系人身损害相关法律法规与赔偿标准计算,故赔偿金额不可能达到220万元。同时,向家属再次说明刑侦大队经缜密调查,对该事故已经明确作出排除他杀的鉴定结论。在陆某家属逐渐接受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结果后,调委会顺势利导,抓住契机,在4月28日至5月4日,连续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反复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双方同意按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厂方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经济补偿款(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72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意见对立,在经济补偿金额上分歧较大,调解场面一度失控,最终能够调解成功,有几点值得肯定: 一是准确掌握动态,落实应急维稳基础保障。针对死者家属大量聚集的情况,为防止因情绪过激闹事,导致事态恶化升级,街道办事处及调解委提前做好准备,成立维稳应急小组,开展调查,掌握信息,同时通过走访等形式听取死者家属诉求,安抚情绪,确保事态在可控范围内,为顺利调解夯实基础。 二是多部门协同作战,发挥联调联动机制优势。公安部门对死亡原因的定性,消除了死者家属借机闹事的缘由;安监部门的介入,指出了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消除了企业减少赔偿责任的心态;劳动部门的介入,引导双方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避开了本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合法性的难题,推进矛盾快速有效解决。 三是找准法律依据,打好“法理情”组合拳。“法不外乎人情”“生命重于泰山”,成功化解案件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该事件中,调解员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主动寻找“突破口”,做到既以法律为准绳,又不生搬硬套,情理结合,释法明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