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2日,张某军、保某钧、宗某山、张某兵(已判刑)驾驶青AXX95F本田锋范车、青A79XXN斯巴鲁车、青BHXXX1比亚迪车在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某新区故意碰撞,伪造三方事故,骗取保险金22247.8元。 2016年11月26日,保某钧与宗某山、张某兵、凡某、白某强,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某地附近将陕ANXXX5沃尔沃轿车推下马路边,制造了凡某驾驶车辆侧翻的事故,骗取保险金118800元。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城西区人民法院通知辩护函后,依据《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决定对保某钧提供法律援助,指派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件。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进行阅卷,会见了保某钧。保某钧表示案发时其受雇于宗某山,所作所为都是受宗某山指使,而且只参与了其中两起骗保案件,未拿到一分钱的好处,不认为其构成保险诈骗罪。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起诉书指控的七起骗保案件,保某钧只参与了其中的两起,事后宗某山未给过保某钧任何好处费,经过承办律师对保某钧法律的讲解,保某钧向承办律师表示愿意对其所参与的骗保行为负责,希望承办律师和其家人联系,帮助对其从轻处罚。之后,承办律师又与保某钧家属联系,对他们讲述整个案情及保险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保某钧的家人愿意对保某钧参与骗保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替其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对于保某钧家属的做法予以认可,在对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后,保险公司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于保某钧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法庭能够对保某钧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承办律师出示了某保险公司刑事谅解书和缴款凭证。公诉机关对此予以认可,没有提出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保某钧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做辩解。承办律师综合本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保某钧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亲属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某钧参与两起骗保案件,骗取保证金141047.80元。同时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保某钧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予以全部采纳。判决保某钧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件点评】
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向受援人讲解法律,受援人自愿认罪。积极与受援人家人联系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获得保险公司的谅解。提出的保某钧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适用了缓刑,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