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某医疗赔偿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6日晚,黄某某因腹部疼痛到青海省海南州某医院就诊。通过彩超检查及放射影像DR,经该院医生确诊为泌尿结石,建议到青海省共和县某医院就诊。黄某某在青海省共和县某医院进行了体外碎石手术。手术过程中因黄某某突发腹部剧痛而停止手术转至该院抢救室进行抢救,但黄某某情况并未好转。后黄某某赴青海省某甲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肾局限性积液、左肾囊肿、膀胱结石、前列腺增生及不全性肠梗阻。因该医院称没有碎石技术,建议黄某某转入青海省某乙医院处进行碎石治疗。黄某某在青海省某乙医院进行了右侧输尿管下段结石体外碎石手术,并在该院接受为期两天的住院治疗。接受治疗后,黄某某的病情并未得到缓解。遂青海省某乙医院建议黄某某赴青海省某丙医院治疗。黄某某于8月9日出院当日急诊转入青海省某丙医院,先后进行了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十二指肠造瘘、胃空肠吻合、空肠侧侧吻合术。之后2015年8月21日、2016年1月29日多次进行手术,于2016年3月7日出院。2016年5月29至6月3日,黄某某因腹部切口出血,又赴青海省某丙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6年10月8日至11月4日黄某某再次在青海省某丙医院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630171.63元。截止目前黄某某腹部瘘口还未完全愈合,腹部有多处瘢痕,今后还需要一直用药抗感染,且还需进行腹部修复手术。 黄某某认为青海省海南州某医院、青海省共和县某医院、青海省某甲医院、青海省某乙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其十二指肠破裂,先后进行了三次剖腹手术,住院时间长达245天。黄某某因腹内存在多处拼接伤痕,胰全部钙化,为避免二次断裂伤,黄某某不能拾拿5公斤以上的东西,且黄某某腹部还有一个瘘口未痊愈,并有多处瘢痕,严重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因得知黄某某性命堪忧,一直由黄某某照顾的父亲病情加重去世,四家医院的行为给黄某某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痛及精神损害。因此黄某某要求四家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纸诉状将四家医院诉至法院。经过两次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为:青海省共和县某医院和青海省某乙医院对黄某某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与黄某某十二指肠穿孔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青海省共和县某医院责任为25%-35%,青海省某乙医院责任为35%-45%;另青海省海南州某医院和青海省某甲医院对黄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黄某某十二指肠穿孔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确定后,黄某某向青海省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且因医疗诊疗行为导致残疾,按照法律援助案件区域管辖原则,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核材料后,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青海省南峰律师事务所乔婵办理该案。接到指派后,承办人详细了解案情,向法院提起伤残等级、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等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所就该三项内容进行了鉴定,确定黄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误工期为2年,无法准确判定后续治疗费用。鉴定意见确认后,承办人重新调整了本案的诉求,积极调查取证,整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积极和受援人协商,确定要求损害赔偿数额为2829880.62元(包括医疗费630124.72元、误工费153070元、护理费11174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元、营养费7350元、交通费21605元、住宿费10518元、残疾赔偿金3500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883.8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17360元、材料复印费500元),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多次找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中的重难点问题。最终,一审法院认为青海共和县某医院应当承担35%的责任,青海某乙医院医院应当承担45%的责任,剩下两家医院各承担10%的责任,四家医院按比例承担了100%的责任,并支持了黄某某未报销的剩余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有票据部分的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按照20年计算并支持,但只支持了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用故未支持后续治疗费,未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判决,总判决赔偿数额将近达到72万元。 四家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部上诉至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受援人的现状,乔婵积极帮助她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继续对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将案件指派给乔婵承办。 2018年10月24日庭审开始。庭审中四家医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导致受援人十二指肠破裂的根本原因,且没有查清时间点,所以要求改判。承办人从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四家医院存在哪些侵权行为等方面进行抗辩,针对二审争议焦点提出了:1.针对鉴定意见是否能作为本案中认定责任的依据的争议焦点,承办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且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该份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应当做为本案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从鉴定意见内容及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符合鉴定准则等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2.针对受援人作为患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承办人认为受援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并发表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四家医院的上诉。 判决生效后四家医院均未按判决书确定时间支付赔偿款。受援人又找到承办人,请求提供帮助,为了保护受援人的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乔婵办理申请强制执行案。接到指派后,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多次与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及被执行人沟通,积极办理相关申请执行手续,最终在半个月内,替受援人要回全部赔偿款近7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历一审、二审和强制执行,受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类案件由于存在医疗技术责任认定问题,加之本案受援人经历了多家医院的诊疗救治,对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更增添了本案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承办律师在处理本起纠纷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智慧,紧紧抓住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关键点进行辩护,通过不懈努力,让受援人获得应有的赔偿。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