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以来,付某富、孙某坤、刘某良、刘某辉、王某明5位农民工,从江西、河南等地相继来到浙江省永康市某房产建筑工地从事粉刷、泥水工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220元,均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该建筑工程系由中国核工业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建公司”)发包给凤阳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公司”),双方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和《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协议》,约定凤阳公司指派马某祥负责施工队的用工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18日工程竣工,但付某富等5人并未领取到足额工资,在他们的要求下,马某祥向5人分别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某富工资13460元、欠孙某坤工资15100元、欠刘某良工资25460元、欠刘某辉工资29700元、欠王某明工资22710元。可是马某祥并未承诺该工资何时支付、如何支付,只是一直说工程款没有结清,没有余钱发放工资。 付某富等5人多次向马某祥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涉及农民工讨薪问题,为了尽快让他们拿到工资,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人员与核建公司、凤阳公司进行调解。调解未果后,2017年1月22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梦露承办此案。 金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付某富等人进行了面谈,告知本案不同被告主体带来的不同判决履行风险,因受援人只有马某祥出具的欠条这一份证据,经前期了解马某祥个人并不具备任何还款能力。为确保该判决能得到切实履行,金律师联系了马某祥,希望能从其手里获得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主体相关证据。 在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下,金律师联系了马某祥及核建公司的工地负责人李某华,在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一次调解,虽然调解未果,但是取得了能够证明核建公司是发包方、凤阳公司是承包方的《施工合同》和《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协议》。金律师根据现有证据,经过分析后认为此案核心问题有以下两点:(一)付某富等5人与凤阳公司建立的劳务关系是否成立,能否要求凤阳公司支付工资?(二)核建公司作为发包方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因《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凤阳公司指派马某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队伍用工管理工作,并约定凤阳公司应当与施工队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书或劳务合同等,且在之前的工作中,均由马某祥向本案5人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马某祥系凤阳公司指派在工地的用工管理者,其招聘人员及出具欠条的行为能够代表凤阳公司,则可以认定付某富等人与凤阳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该事实在庭审通过承办人的发问得到了风阳公司的认可。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凤阳公司理应及时支付付某富等人工资;(二)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核建公司应当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并且核建公司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临近年关,刘某良、刘某辉、王某明却因未讨到工资连回家的车票都买不起,无法回家过年。为此,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志明本着“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精神,给了他们每人200元钱作为回家的路费。2017年1月25日,永康市建设局组织了一次调解,核建公司当场先行支付刘某良、刘某辉、王某明每人5000元的工资。 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律师考虑到付某富等5人的经济状况,自己出钱为他们垫付了诉讼费用。2017年4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金律师前期准备充分,法官采纳了金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6月5日,法院判决凤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5人共91430元工资,核建公司在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 判决生效后,两公司均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考虑到执行难的问题,金律师主动为他们提供了免费的执行代理服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凤阳公司账户没有任何存款与进账,而核建公司也多次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为由拒绝支付执行款项。为此,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志明与金律师多次联系承办法官,请求法官查询两个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希望在第一时间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终于在2018年年初,发现核建公司在北京的某个账户中有余款。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金律师,并告知将马上安排行程前往北京扣划执行款项。几乎在同一时间,核建公司也联系金律师,表示他们已经与凤阳公司进行了工程款核算,发现尚有工程款未付清,愿意先行支付5人的工资。4月上旬,核建公司将工资汇入法院账户,由法院汇款给付某富等5人。至此,5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06430元全部成功讨回。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虽然有马某祥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马某祥也愿意承担责任,案件看似简单,但是,其名下无任何财产,也并无任何还款能力,即便依靠欠条胜诉,执行也必将是大难题。因此,援助律师想办法将有履行能力的发包方及承包方公司纳入工资支付义务主体。理清办案思路后,援助律师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官采纳代理意见,得以胜诉判决。本案的顺利解决,也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