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家属与李某强等四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强、李某杰两兄弟在农村建房,将整个建房工程承包给王某,王某又将其中的木工活分包给张某,张某雇佣沈某做木工。2017年12月,沈某在做工时从四楼摔下,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沈某家属提出150万元的赔偿要求。 各方当事人因事故责任承担及死亡赔偿金额等发生纠纷,向桐乡市梧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谁该为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调解过程】

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街道调委会高度重视,立即了解相关情况,选派调解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因死者家属方人员众多且情绪较激动,调解员及时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并让死者家属方派出五名代表参与调解。考虑到该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关系复杂,案件重大,街道调委会对该案进行了分析研判,梳理案情,分析争议焦点,整理调解思路。 (一)谁应承担沈某的死亡赔偿责任? 李某强、李某杰兄弟表示,建房已全部承包给王某,沈某死亡与他们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沈某,沈某是张某叫来做木工,并且木工活已分包给张某,自己没有赔偿责任;张某则表示,王某才是该建房工程的总承包人,自己只愿承担部分责任。李家兄弟、王某和张某都互相推托,不愿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调解工作一时无法推动。 调解员认为要打开调解局面,首先得明确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死者沈某与张某是雇佣关系,李某强、李某杰兄弟与王某、王某与张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经查明,王某、张某并没有相应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张某作为雇主,应当对沈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李家兄弟、王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应与张某一起对沈某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调解员向李家兄弟、王某和张某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经调解员宣法释法,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李家兄弟、王某和张某同意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二)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死者家属提出150万的赔偿要求,调解员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背靠背协商,都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调查,死者(农村,59岁)父亲已过世,有一位82岁母亲,两个女儿都已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按照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 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调解员指出, 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木工,应该熟知工作过程中应操作规范,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但沈某思想上不够重视,存在疏忽。结合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引导死者家属将赔偿数额降到合理水平。经过多轮协商,最终各方当事人就赔偿总额达成一致意见。 (三)赔偿方当事人赔偿责任大小如何划定? 李家兄弟、王某、张某如何分摊赔偿总额,三方意见不一,调解员多次组织三方协商未果后,分别做李家兄弟、王某、张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东的李家兄弟发包时没有查明王某是否有资质,且在施工中监管不力,具有过错,但考虑到房东已为建房购买意外险,房东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已较大,经几方协商,同意适当减少房东承担的赔偿比例。王某为建房总承包人,应对整个建房工程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分包时也应查明张某是否有相应资质,张某作为沈某的雇主,应对沈某提供相关安全防范用具,王某和张某都具有一定过错。经过多次协商,李家兄弟和王某、张某就赔偿总额内部分摊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计算赔偿总额,在此基础上,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沈某进行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0万元,包括死者意外保险费30万元、精神抚慰金等其他一切费用。除意外险外,王某承担50%(15万元),张某承担20%(6万元)、李家兄弟承担30%(9万元),各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牵扯的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方当事人都从自己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本案调解难度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厘清各方关系,分清各方责任;另一方面向死者家属释法说理,合理降低其赔偿数额要求;同时不断调整调解方案,及时抓住不同时期各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逐一突破促进纠纷及时化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加快,修房造屋成了许多农家的头等大事,但由于资金限制和法治意识相对较低,无资质的农村个体包工头在农村就有了市场,他们往往安全意识淡薄,且缺乏安全防范条件,因此引发的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而该类案件中的伤亡人员往往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出现事故对整个家庭的影响都较大,这些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现象。在今后的农村普法宣传中,将加强以案释法,宣传在农村建房中购买意外保险、注重建房队伍资质、安全施工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此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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