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某施工工地塑钢墙体下方的洞内进入该工地,盗窃槽钢六个变卖给他人,赃款被挥霍。2021年7月9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又进入该工地,盗窃槽钢六个变卖给他人,赃款被挥霍。2021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李某某第三次进入该工地,盗窃空心钢管十二个,在搬运钢管的过程中被看守工地的负责人裴某某发现,并将李某某当场抓获。经认定,李某某三次盗窃财物价格总计为1413.60元。 2021年7月12日,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6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李某某于次日被城西区公安分局逮捕。 侦查结束后,城西区公安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良好,并在值班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城西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21年10月15日通知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同日,城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刘佳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阅卷发现,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归案后一直如实、稳定地作出有罪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本着刑法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李某某。 在确定了初步辩护方向后,承办律师会见了受援人李某某,结合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李某某提问,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第二次涉嫌盗窃罪,结合受援人的心理状态、受教育程度等情况,承办律师在与李某某沟通过程中尤其注意方式方法,在和缓的氛围中了解案件信息,提出了针对性的提出辩护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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