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巨某秀,1959年出生,家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某某镇,巨某秀与其丈夫育有一子海某太,一女海某花。2012年,巨某秀的丈夫去世,儿女也都各自成家,家中只剩巨某秀一个人独自居住。巨某秀年老体迈,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并身患糖尿病,需要长期注射胰岛素缓解病情。因为巨某秀和儿子海某太之间因琐事存在纠纷,海某太拒绝每月向巨某秀支付赡养费。因每月购买胰岛素价格昂贵,巨某秀希望儿子海某太能够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几百元的赡养费,让自己可以支付购买胰岛素的费用并且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巨某秀于2022年5月25日向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该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派援助律师李新皊承办该案。 李新皊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向受援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其每月购买胰岛素所需的费用,每月养老金的数额以及维持生活所需的款项,并向其询问子女现在的生活情况。询问中,巨某秀却一直坚称其只有一个儿子。综合所有情况,李律师在和巨某秀协商后,暂定每月索要赡养费为1000元。李律师多次尝试联系海某太,均无法联系到海某太本人,且巨某秀本人强烈要求通过诉讼处理,故在整理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后,李律师决定直接帮助巨某秀向乌兰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李律师和经办法官商量,由法官联系海某太,协商给付赡养费一事。经办案法官了解,巨某秀除儿子海某太外,还有个女儿海某花,李律师经向海某花核实相关信息后遂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海某花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乌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海某花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意将海某花追加为本案被告。 法院在2022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14日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海某太和海某花每月各向巨某秀支付赡养费500元。
【案件点评】
在赡养的问题上,不少老人存在误区,认为女儿或者说已经出嫁的女儿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的巨某秀就认为已经出嫁的海某花就不算是她的子女了,因此在律师询问时坚称自己只有一个儿子海某太。法律援助律师在了解情况后,帮助受援人向法院提交追加海某花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最终使得受援人的合法利益何以维护。家庭纠纷,涉及到人身及财产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应以调解为主,尽量维护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