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环卫工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系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某环卫公司环卫工人。2021年7月31日,李某驾驶青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贵德县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被撞后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肝脏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4、5肋骨骨折,并在医院先后住院治疗61天。 2022年1月4日,张某找到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赔偿相关事宜。经了解,张某早年离异,系所在村中低保户,家中生活花销全靠政府低保补助及环卫工资维持。贵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张烁在了解张某生活困难后,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帮助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并接受法援中心指派,代理受援人张某的案件。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张某对事发经过的讲述,并前往交通警察大队及保险公司查阅卷宗、了解涉事车辆投保情况及保险公司赔偿方案。经了解,涉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受援人张某伤情经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承办人为受援人代书诉状,于2022年1月6日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伤残赔偿金149125.2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4270元、后期复查费用18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0350元、营养费18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就受援人主张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李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因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赔付受援人伤残赔偿金,剩余部分因被告人李某的青E号牌机动车未投保商业第三者险,应由被告人李某按照70%比例赔付。 庭审中被告李某对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予以认可。但认为受援人的伤残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后期复查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不符合实际情况。保险公司与被告李某答辩意见一致。另认为鉴定费与案件受理费项目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被告李某与保险公司均认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大而相互推诿。鉴于以上情况,承办人据理力争,对该案件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1、案涉青E号牌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赔付受援人伤残赔偿金149125.2元、医药费1800元。另,被告李某与保险公司均认可贵德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应由被告人李某按照70%赔付。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5 条相关规定,青海省青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受援人的伤残鉴定,证实受援人构成八级伤残。另根据青海省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故伤残赔偿金为35506元×30%×14年=149125.2元。3、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3 条相关规定,受援人三次住院共计61天每天按70元计,故为:70元×61天=4270元。4、后期复查费用1800元以实际产生为准,该费用已向法庭提交发票。5、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营养期为30天-60天,按照每天30元较宜,故营养费为60天×30元/天=1800元。 因承办人作了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据理力争,对方作出让步并同意调解,经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告李某向受援人张某给付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298元及鉴定费1330元,共计5628元(当庭履行);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于 2022年 4 月13日前向张某给付伤残赔偿金149125.2 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0350元; 三、案件受理费 559.14元上由被告人李某承担。 受援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并在收到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后向承办人赠送“义正辞严锄强扶弱 剑胆琴心济困扶危”的锦旗以表谢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受援人社会阅历极少,尤其在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束手无策。承办人在得知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后,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在庭前开展了细致缜密的取证和庭审准备工作,在庭审中为受援人据理力争,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受援人在拿到调解书中确认的赔偿款项后向承办人表达了感谢,承办人的工作得到了法庭和当事人的认可,该案的成功办理达到了法律援助制度扶弱济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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