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表决、计票活动现场监督公证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健公司”)系从事生产、销售第二、三类6815注射穿刺器械、第三类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等产品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出现财务危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辽宁锦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欧健公司破产重整。 2018年9月29日上午,欧健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举行。 由于战略投资人的引进,欧健公司有望破产重整,作为本次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议程,债权人及原企业出资人需要对《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按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债权进行分类,分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以及出资人组共五组投票表决组。根据规定,表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表决通过。 为确保本次会议的投票表决、计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促使企业得以顺利重整,保障所有当事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向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重整计划的投票表决、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受理申请后,指派公证员施某,公证人员卢某某具体承办。经办公证员事前对照《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管理人提交的法院裁定、会议资料、投票规则进行审查,并多次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调。经充分准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日现场的投票表决和计票进行得非常顺利。其中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均表决一致通过;担保债权组获出席会议的担保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出席会议的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3.27%;普通债权组获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66%。现场投票表决、计票活动程序符合规则,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债权人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为企业重整奠定了基础。 公证参与企业破产重整,这在温州地区尚属首例。为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提供公证法律服务,通过公证监督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确保程序合法、结果有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企业破产重整过程取信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各方当事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公证机构发挥公证职能,助力企业重整,可营造和显著改善破产企业重生的良好环境,助推温州企业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温证内字第XX号 申请人: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由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担任。 委托代理人:A,男,XX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A向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本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计票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上述现场监督公证申请,根据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施丹、公证人员卢光传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参加了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组织的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申请人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参加投票表决的债权人及出资人均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本次会议应到债权人人数为13人,实到债权人人数10人,出席会议债权人占应到债权人的比例为76.92%,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68%;会议应到职工代表3人,实到职工代表3人;会议应到股东2人,实到股东2人,由两股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将债权人分为抵押债权组、税收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表决。表决现场共计发放投票18张(其中抵押债权组1张、税收债权组1张、职工债权组4张、普通债权组10张、出资人组2张),收回投票18张,均为有效投票。 经现场计票: 抵押债权组出席的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83.27%; 税收债权组出席的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职工债权组出席的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100%; 普通债权组出席的债权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99.66%; 出资人组出席的出资人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比例为100%,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该组出资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即为重整计划通过【详见《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 兹证明现场投票、计票过程及计票结果真实、有效。 附件:《浙江欧健医用器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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