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涉外公司股权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A名下有一处位于荷兰的私营有限公司。A于2016年3月30日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病死亡,生前无配偶无子女,A的父母均健在。A的母亲已于2016年11月29日向我处申请放弃继承该公司,A的父亲于2016年12月2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该公司的股权继承公证。受理公证员审核了A的父亲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核查了该公司情况以及A的死亡事实、 亲属关系等情况属实后,于2016年12月27日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公司股权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常见继承权公证的遗产往往位于国内,涉外的继承公证需要对遗产情况进行更加严谨的审查核实。该公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公司的证明已由荷兰大使馆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A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的母亲C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因此,被继承人A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由其父亲C继承。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浙台永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C,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XX。 被继承人:A,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护照号码:XXXX,生前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C因继承被继承人A的公司股权遗产,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司股权公证,并出示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4、被继承人居民身份证;5、被继承人护照;6、被继承人死亡及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的证明;7、被继承人公司在荷兰商会商业登记摘录及翻译件;8、被继承人在荷兰的公司章程及翻译件;9、(2016)浙台永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公证。本公证员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对继承人C进行了公证基本权利义务告知和有关继承事实的谈话询问。申请人C在公证询问记录上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本处确认申请人主张的下列事实: 一、被继承人A已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C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有的在荷兰一家工商注册号为XXXX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名称:XXXX企业所在地:XXXX 注册成立契约日期:2015年X月X日、成立编号:XXXX、一人股东:A、发行资本:X欧元)股权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时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A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的父亲C、母亲B均健在。 五、现C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继承人B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来到我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A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A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公司股权)为A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A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的母亲B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A的上述公司股权遗产由其父亲C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永宁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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