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楼房样板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了一处精装新楼盘,为给购房者展示今后的交房标准以及给购房者提供更直观的印象,公司在售楼处建造了沙盘、样板房给购房者参观,并制作了宣传单。在楼盘销售进入尾盘的时候,因用地需要,公司需将该展示厅拆除。一手房交付一般需要两三年,为防止展示厅拆除后,在交房时有购房者对整个楼盘的规划布局以及精装房的格局、质量提出异议致使无法自证清白,该房地产公司来到华东公证处申请对现场陈列物品、公示材料以及样板房内相关现状情况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7月28日下午,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来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六虹桥路与高翔路交叉口的XXXX的销售中心,由公证员使用本公证处提供的专用智能手机设备对销售中心现场陈列的物品、公示材料等现状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XX张。拍摄结束后,由公证员助理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在本处刻录成光盘文件。 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或被破坏,保全证据的实质是通过事先保全,把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下来,以便在诉讼中还原事实,利于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手房从房屋开始销售到最终交房通常周期较长,销售阶段展示的样板房、沙盘可能会出现损毁、拆除等情形,为防止今后实际交付的设计和装修与开发商展示的沙盘、样板房是否有差异发生“扯皮”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都有必要对样板房以及其中的关键部位留存视频或图片证据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此类情况,从维护自身权利和缩短诉讼时间及成本上,不管是房产开发商还是购房者,证据保全公证都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浙温华证内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温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XXXX,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B,XX,一九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温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项目取证的需要,由申请人温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B于二○一八年XX月XXX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就有关办理公证的内容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该公证仅对现场拍摄的实时情况进行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均已知悉有关该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C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下午来到位于温州市XXXX的销售中心,由本公证员使用本公证处提供的专用智能手机设备对销售中心现场陈列的物品、公示材料等现状情况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XX张。 拍摄过程结束后,由公证员助理C将现场拍摄的照片在本处刻录成光盘文件,并将刻录后的光盘封存(见附件)。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盘(内含照片XX张)系保全现场拍摄所得,与拍摄时刻的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密封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华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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