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日,管某某醉酒后驾驶超载的冀AAB47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平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17时23分行驶至平大公路68KM时,与党某、吉某之子党某某(承载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党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摩托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管某某负主要责任,党某某负次要责任,后肇事车一方与党某、吉某达成协议并支付36万元的赔偿金,事故发生时杨某某已怀孕三个多月,后于2018年12月26日生育女孩党雅某。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依法定程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主审法官要求党某、吉某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党某、吉某因不懂法律,遂找到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经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党某、吉某年岁已高、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指派该中心的马志锐律师担任党某、吉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委托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初步了解案情,得知本案受害人党某某(党某与吉某之子)与杨某某于2018年4月1日按地方习俗结为夫妻共同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2018年7月2日党某某因车祸死亡。2018年12月26日,杨某某生育女孩党雅某,党雅某出生第二天,杨某某就将女儿交给党雅某的爷爷奶奶(即申请人党某、吉某)抚养。而党雅某出生后,至今未能办理户口登记,原本党雅某出生后可以落户在母亲杨某某名下,但杨某某及其父母不同意落户在杨某某名下。为此,2019年1月21日申请人党某、吉某与杨某某达成《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书》,因党雅某实际是由申请人党某、吉某进行抚养、照顾,也因杨某某无经济来源而放弃对党雅某的抚养权,改由受援人党某、吉某抚养。随后各方将相关情况报备化隆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受援人讲的情况和提交的相关材料,承办律师分析案情后告知受援人存在两个方面的事实,需要进行两个诉讼:一个是涉及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进行赔偿;另一个是要提出申请撤销杨某某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二申请人党某、吉某为党雅某的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的诉讼。在向受援人解释清楚案件情况之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中止交通肇事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然后立即准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的诉讼,需要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党雅某的监护权之后再继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基于此,承办律师分别担任了受援人的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人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民事案件的代理人。2019年5月14日,承办律师准备资料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杨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二位受援人为监护人的申请。 关于监护权案件,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杨某某作为党雅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党雅某的父亲去世后,无经济来源而放弃对党雅某的抚养权,党雅某一直随二位受援人生活,杨某某对女儿党雅某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党雅某所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变更受援人党某、吉某其监护人,杨某对此不持异议,视为自愿放弃监护权。党雅某长期由二位受援人抚育照料,双方已建立感情,从稳定党雅某生活、学习习惯,有利于儿童成长角度出发,考虑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由受援人党某、吉某担任杨雅某的监护人更为适宜,为此请求法院撤销杨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申请人党某、吉某为党雅某的监护人。 承办法官起初认为,监护权是法定权利,在父母一方有监护条件时,就不应当剥夺其对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后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将监护人变更为党雅某的祖父母即党某、吉某。承办律师认为,这种判决结果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本意。另外,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履行监护职责,在作为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出现法定事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其监护人由父母变更为祖父母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是法律设定的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一种救济制度。本案党雅某监护人变更的判决结果正是这项制度的具体实施,不但符合未成年人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更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