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安某某等27人受马某某雇佣来到青海省明和县负责温室土建及安装工程。2017年12月,工程验收合格后,马某某向安某某等27人出具了欠条,共拖欠劳务报酬310000元。但安某某等27人拿着欠条向马某某索要劳务报酬时,马某某却以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尚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进行推诿,迟迟不肯支付劳务报酬。 安某某等27人在索要劳务报酬未果的情况下,来到明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随即开通“农民工援助绿色通道”,指派援助律师为安某某等27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从受援人陈述中了解本案相关事实,告知受援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经再三确认,受援人安某某等27人手中仅有一张马某某出具的欠条。为了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收集更有利于受援人安某某等27人起诉的证据,承办律师多次前往民和县蔬菜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并查询相关资料。 承办律师经调查得知,2016年10月25日,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民和县蔬菜服务中心签订了《IFAD青海省六盘山片区扶贫民和县温室改建项目合同》,后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又以口头协议方式将该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按每个温室16300元的价格分包给了马某某,由马某某雇佣安某某等27人进行了实际施工,共完成了50个温室的土建及安装工程,2017年12月上述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直至案发时,民和县蔬菜服务中心尚欠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310000元。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征求安某某等27人意见后,代受援人安某某等27人向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程序,申请对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工程尾款310000元予以冻结。承办律师考虑到安某某等27人无力向法院缴纳保全费及为保全提供相应的担保,故又通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和支公司申请了保函为该诉前保全进行担保,后民和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对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工程尾款310000元予以冻结。随即,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马某某和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本案在民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官及承办律师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耐心细致地为对方讲解法律,深入分析本案案情。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安某某等27人支付劳务报酬公司310000元,马某某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马某某负担。 履行期限届满后,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后经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顺利执行了此前冻结的兰州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310000元,安某某等27名农民工终于追回了应得的劳务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而引发的诉讼。本案中,发包方与“包工头”只有口头协议,工程验收后发包方拖欠“包工头”尾款,“包工头”在雇佣农民工时拒绝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雇佣合同,结算劳务报酬时仅出具欠条,最后受损害的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调查了解情况后,一是申请诉讼保全,确保不被挪用;二是在诉讼中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促成调解协议;三是申请强制执行。经过环环相扣的三步,最终帮助受援农民工拿到了拖欠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