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新农村建设号召,杜某某在自家宅基地翻修房屋,拆除旧的土木结构东房七间,在原址上翻建砖混结构上下两层共十六间。2015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杜某某在二楼封顶时,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伤,造成左上肢、右腰部、双足严重电击伤,先后在海西州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杜某某电击伤造成左前臂截肢,四处举债,花去医疗费近11万元。 杜某某年龄50周岁,家在农村,靠农业维持生活,农闲时间打工增加收入,没有固定经济收入。2011年因落实政策,转成城镇户口。然而,杜某某年龄渐渐大了,打工比较吃力,正好攒了十几万元存款,想盖几间大房,靠出租房屋维持生活,谁料到发生高压触电,成为肢体残疾人,不要说劳动,连生活都成问题。 高压触电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与村委领导多次去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声称高压电力设施产权是某某公司,电力公司不承担责任。某某公司推脱责任,拒不承担任何责任,拒不赔偿。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杜某某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免费帮助打官司,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走进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德庆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三次去案发现场,查看案发环境,调查取证,测量间距,对现场拍照固定,并邀请电力公司的专家进行辨认,确定高压电力设施产权人。专家认为,该高压电线从学校旁边电线杆作为分界点,东边产权系电力公司,西边产权为某某公司。案发现场的电线杆标记为误喷,和信号塔一样,产权均属于移动公司。经了解,2007年5月,该公司在没有征得杜某某及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架设电线杆,从东房房顶拉电压为10千伏的高压线,该高压线不绝缘,没有使用橡胶绝缘线,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距离杜某某二楼房顶只有50多公分,尚不到一米,毫无安全可言。 鉴于杜某某左前臂截肢,残肢肌力退化,残肢明显肌肉萎缩的情况,为了尽量弥补因截肢给患者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并有助于从事简单的生活能力。援助律师多方考虑,联系了假肢公司,帮他安装了普通适用型机电假肢。2015年11月23日,援助律师帮助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杜某某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该案开庭审理后,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据理力争,提出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先有房,后拉高压线,是原被告双方不争的事实。某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某某公司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高压触电的人身损害发生,导致杜某某五级伤残,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2016年6月12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某某公司赔偿杜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款)、后期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656733.80元,本案诉讼费5038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由某某公司承担。后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2月20日,经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杜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拿到了全部赔偿款。
【案件点评】
在该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一案中,代理人前期准备工作充分,调查取证详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一、二庭审中,代理人据理力争,发表了与事实、与法有据的代理意见,最终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取得了诉讼的胜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