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爪”品牌的袜子是最近网红爆款,随着而来的是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低价销售,给该品牌的品牌形象以及销售造成巨大冲击。权利人得知一家网店采取游击战,直播时间在上一次直播里预告,直播结束后就下架,全程不留痕迹。 这种游击战术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了极大困难,无法准确预估该产品的直播时间,直播结束后货品即下架,无法对销售量等对确定侵权损害程度的重要事实进行证据固定。 公证处接到权利人的公证申请后,指导权利人利用公证处的“电子公证员系统”——“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对直播网页进行全程取证。权利人将直播平台的网页接入电子取证平台后,平台内的网页取证功能的屏幕录像功能自动开启,系统将会自动记录直播内容,取得的证据全部自动按照电子数据存证标准进行固定存放在平台内,形成有效证据。最终,在“电子公证员”的见证下,权利人自行对直播过程进行了完整的录制,准确取得了该产品的最终销售数额,并在直播期间下单购买了该产品,对下单购买过程、销售者信息等侵权要素均进行了证据固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义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吕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吕某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申请人是“某爪”商标的专用人,有人在直播平台“抖音”上销售侵犯申请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申请人已在抖音下单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所购产品将邮寄到我处,申请人已通过我处“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对下单的过程进行取证,为保留证据,特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保全情况如下: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吕某通过我处“电子证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公证申办,当日,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A在我处登录服务平台后台,将相关的数据文件进行解密、下载,后台自动对调取的证据文件进行校验,确认申办的证据文件未经修改,现查明事实如下: 一、客户端采用实名认证、数字认证和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认证,确认申办账号“XXX”的实名注册人为“吕某”。 二、客户端“应用录屏”功能通过第三方应用市场触发应用软件,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市场中打开应用软件,并对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屏,录屏过程中,可使用视频截图功能,对当屏显示的页面进行截屏。取证结束后,同步生成此次取证的照片、录像等的原始电子数据文件。电子原始数据文件形成后,系统自动通过北京XX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XX诚信时间戳和用户数字签名两种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北京XX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的CA电子认证机构(电子认证许可证编号为:ECP11010815003);用户数字签名使用用户数字证书对前述数据文件的SM3 HASH值进行SM2数字签名;通过时间戳签名和数字签名可以确认内容是否被篡改。证据保存时服务器将前述原始数据文件、证据固定信息、本次取证关联信息一起保存到我处证据存储服务器上。 三、申办号为XXXX的电子证据具体详情如下: 取证类型:应用录屏;取证时间:2020-XX-XX XX:XX:XX - 2020-XX-XX XX: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mp4;取证初始地点经纬度:(120.0674365,29.292069);应用录屏过程中,客户端“视频截图”截取照片28张,证据文件包名称为“XXXX.zip”。 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数据文件进行了查看,文件名为“XXXX.mp4”的录屏显示:“XXXX”账号的用户通过“华为应用商店”打开“抖音”APP,点击“直播”——“更多直播”,在搜索栏中输入“XXX”,查看抖音号为“XXX”的用户信息并在该抖音号直播界面下单购买物品。本公证员将客户端“视频截图”截取的照片(附件1)选择部分进行打印,并将上述数据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附件3)中进行封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收货人B在我处收到一件快递货物,该货物运输单据显示为:某快递,运单编号:XXX,经检查,签收时该货物外包装完整。申请人对该货物进行拆包,并将里面的货物作为封存物交由本公证员进行封存。本公证员和我处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 我处工作人员对运输单据、收到的货物、货物拆开后的现状、封存物、封存物现状进行了拍照,并选择部分照片进行打印作为公证书的附件(附件2),所拍摄的照片已刻入到空白的光盘中,经密封后留存于我处。本公证员对上述货物的签收保管、拆包过程进行了记录,制作工作记录存档。封存物留存于申请人处。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如下: 一、“XXXX”账号的用户于二〇二〇年X月XX日用我处的“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得上述数据文件,上述数据文件自生成后至提取时未被修改。 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视频截图(附件1)为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从我处服务平台提取所得,与我处服务器上存储的内容相符。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附件2)为上述货物在拆包、封存过程中现场拍摄所得,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附于本公证书之后光盘(附件3)中的内容为本公证员与我处工作人员从我处服务平台提取所得,与我处服务器上存储的内容相符。 附件:1、视频截图26张,共13页; 2、照片9张,共5页; 3、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