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哥伦比亚籍外商戈麦先生向义乌的陈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由于房产价值大,陈先生有些担心,不知道外商购房需办理哪些手续,万一过户时因手续不全被卡住怎么办,房产过户后收不到房款怎么办。于是陈先生要求收到大部分房款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戈麦先生也担心支付大部分房款后,万一房产过户不了怎么办。公证员提出了“合同公证+代办不动产登记+资金监管”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员根据房产登记的要求,查验了外商戈麦先生的护照,通过义乌市政务数据中心平台与国家安全部门对接为戈麦先生办理了涉外房屋转让备案登记手续,为戈麦先生购买本次房屋扫清政策上障碍。同时,公证员查验了戈麦先生为购置房屋所准备的资金情况。 根据卖方陈先生提供的资料,公证员通过义乌市政务数据中心平台查验了所卖房屋的权属情况和共有人情况,确认该处房屋无查封抵押。公证员对所卖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明了房屋的出租情况并让承租人签署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为了预防房屋进入交易阶段后被查封,公证员还查询了陈先生夫妇的资信情况、有无涉诉和涉法院执行情况。 公证员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起草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增设了委托公证处代办不动产登记的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剩余房款由公证处监管。公证员起草了一份《资金监管协议》让买卖双方签署,对剩余购房款资金监管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购房者按照约定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进行监管。在完成代办手续、不动产转移登记至购房者名下时,公证处将监管资金(剩余购房款)打入售房者的银行账户,再将公证书和不动产权证书一并邮寄给当事人。 最终,凭借公证处专业、高效的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双方完成了本次交易,戈麦先生顺利拿到了房屋的产权,陈先生拿到了全部的房款。公证处的资金监管服务,公平公正地保障了房产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地防范了交易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义证外字第XXX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GOMEZ 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国籍: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护照号码:XXXX。 QUINTERO 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护照号码:XXXX。 公证事项:房地产买卖合同 申请人陈某、徐某、GOMEZ XXXX、QUINTERO XXXX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 经查,申请人陈某、徐某、GOMEZ XXXX、QUINTERO XXXX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陈某与徐某系夫妻,于XXXX年XX月XX日浙江省义乌市登记结婚;GOMEZ XXXX与QUINTERO XXXX系夫妻,于XXXX年XX月XX日在哥伦比亚桑坦德省布卡拉曼加市登记结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XX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浙(2020)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房地产。经查询,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某、徐某;该房屋无抵押、查封权利受限制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依法可转让。该房屋承租人王某(租赁期限至XXX年XX月XX日止)已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受让该房屋已经义乌市国家安全局登记备案,《房屋涉外转让登记备案单》编号:义国安房备[2020]第XX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等条款具体、明确,双方对合同内容均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陈某、徐某与GOMEZ XXXX、QUINTERO XXXX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指印)属实。 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房地产买卖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GOMEZ 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国籍: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护照号码:XXXX。 QUINTERO 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国籍:哥伦比亚,哥伦比亚共和国护照号码:XXXX。 双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且在平等协商下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义乌市某街道某路XXXX号房屋(包括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浙(2020)义乌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转让给乙方。 乙方已对上述房地产的权属及现状作了充分了解并自愿受让。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税费承担:上述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叁捌拾万元整(¥3800000.00);所需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等一切税收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双方确认,乙方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XX万元,购房定金在支付房款时冲抵第一笔购房款。 2、剩余购房款共计人民币XXX万元作为监管房款,双方共同委托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进行资金监管,即乙方将剩余购房款汇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提存账户保管,待上述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过户至乙方名下(公证处通过义乌市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查询到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由公证处将监管房款全部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租给王某,租期期限到XXXX年XX月XX日出租给王某,租金已收取至XXXX年XX月XX日,剩余期限内租金由乙方收取。该房屋现状双方已查看验收确认,租赁结束后由王某向乙方交付。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 第六条 上述房地产买卖一切以现状为准,房屋内的装饰设施设备、房内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户口一并转让。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以交房为界,交付使用前由甲方负责,交付使用后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双方共同委托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代为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所有手续;乙方将监管房款全额存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提存账户后,开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不动产转移登记截止日期:XXX年XX月XX日,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逾期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保证以上房地产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未有任何人员户籍户口落户在上述房屋内;如果有,甲方负责在XXXX年XX月XX日前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给乙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毁约或者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地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并需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万元给乙方;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2、乙方中途毁约不愿意继续购买上述房地产的,乙方应支付人民币XX万元的违约金给甲方;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3、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总房款的万分之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本合同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过户手续。 4、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支付相应房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根据本合同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过户手续。 5、因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主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过户的或者无法过户的,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