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赵某良等7位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份以来,赵某良、陶某高、闫某涛、李某建、方某根、王某杰、尚某等7位农民工,受聘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浙江省永康市某餐厅建筑工地从事墙面粉刷、吊顶等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某公司与餐厅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某公司指派项目经理皇某军负责施工队的用工管理工作。 2021年6月底工程竣工,但赵某良等7人并未领取到足额工资。在赵某良等人的要求下,皇某军向7人分别出具了工资领款单,载明欠陶某高工资4797.8元、欠闫某涛工资14188元、欠李某建工资1020元、欠尚某工资18718.55元、欠方某根工资2635元、欠赵某良工资4550元、欠王某杰工资5354元。可是皇某军并未承诺该工资何时支付、用什么方式支付,只是一直说工程款没有结清,没有余钱发放工资。 赵某良等7人多次向皇某军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涉及农民工讨薪问题,为了尽快让他们拿到工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皇某军电话沟通,皇某军表示其是代表某公司,相应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沟通未果后,2021年11月8日,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受理该案并指派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姣姣承办此案。 汪律师接受指派后,与赵某良等人进行了面谈。因受援人只有皇某军出具的工资领款单这一份证据,且经前期了解皇某军个人并不具备任何支付能力,汪律师告知受援人本案不同被告主体带来的不同判决履行风险。为确保该判决能得到切实履行,汪律师联系了皇某军,希望能从其手里获得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主体相关证据,但皇某军告知其只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应由承包方某公司和餐厅负责人李某承担责任,其手里没有任何证据。 汪律师根据现有证据,以皇某军为被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1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皇某军表示不应由自己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且没有履行能力。2021年12月15日,法院调解员与汪律师一同前往某公司,该公司人事部张经理向调解员提交了一份某公司与餐厅老板李某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汪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此案核心问题有以下两点:一、赵某良等7人与某公司建立的劳务关系是否成立,能否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二、餐厅负责人李某作为发包方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为解决上述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皇某军系某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某公司在工地的用工管理,其招聘人员及出具工资领款单的行为能够代表某公司,则可以认定赵某良等人与瑞家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某公司理应及时支付赵某良等人工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餐厅负责人李某应当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工资支付义务,并且李某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2021年12月15日,汪律师申请追加某公司及餐厅负责人李某参与诉前调解。12月2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再次组织调解。李某与某公司因工程增项范围及尾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李某不同意支付本案工资。汪律师与某公司人事部张经理进行多次沟通,表明不管工程尾款能否付清,某公司都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不支付,将进入诉讼程序解决。最终,公司人事部张经理同意支付,但需要回公司核对每一位农民工工资的具体数额。2021年12月23日,赵某良等7人与皇某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将赵某良等7人的工资全部发放。至此,7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51263.35元全部成功讨回。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虽然有皇某军出具的工资领款单作为证据,但皇某军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其名下也无任何财产,没有支付能力,即便依靠工资领款单胜诉,执行也必将是大难题。因此,援助律师想办法将有履行能力的发包方及承包方纳入工资支付义务主体。理清办案思路后,援助律师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据,成功说服承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从而得以迅速诉前调解结案,使农民工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领到全部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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