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高某某,安徽人,长年在浙江杭州从事装修前的拆除工作,如拆除门窗、砸墙、清运垃圾等。2020年6月,高某某通过老客户又接了一单,高某某与新客户添加了微信,对方自称是装修公司的经理陈某某,在下沙沿江一小区承接了全屋装修业务,需要高某某先行将旧门窗及部分房梁拆除,双方约定了总价款为16000元。7月底,高某某在拆除房梁时,拉锯反弹导致胳膊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高某某寻找陈某某索要报酬并要求赔偿,陈某某先是称其只是帮房东杨某某委托高某某施工,但又拒不提供杨某某的任何信息,也不披露装修公司的具体信息,最后直接将高某某的微信拉黑。 高某某来到杭州钱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为《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不设事项范围,在高某某提供了其户籍地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后,钱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高某某法律援助,并当即指派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李双双律师承办该案件。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高某某的情况,得知其因为自身权益无法维护,情绪一度失控,试图采取过激行为。援助律师决定从缓解受援人急躁情绪和收集补强证据两方面入手开展诉前工作。 援助律师首先约见了高某某,倾听其索要报酬、寻求赔偿过程中经历的点点滴滴,安抚其焦灼不安的情绪,按规定与高某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告知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对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援助律师汇总高某某的意见后,初步认为高某某与陈某某系承揽合同关系,将高某某的诉求总结为两点,一是要求陈某某支付报酬16000元,二是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0000元。因前者是合同之诉,后者是侵权之诉,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援助律师及时与管辖法院沟通,确定分别立案。 援助律师帮受援人分析了案件基本情况,让受援人根据现实情况合理调整期望值:1.高某某承接的拆除工程,因受伤并未施工完成,所以虽约定16000元的价格,但因未全部履行,所以法院不会全部支持;2.在施工过程中,高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多年现场工作经验的老师傅,没有注意施工安全,具有较大过错,定作人仅在被证明对指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追责,所以医疗费的赔偿比例相对较低。在援助律师耐心地释法后,受援人表示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其都认可,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日后再工作时会提高证据及风险意识。 在与受援人确定完诉讼请求后,援助律师发现案件有一个新的困难,即证据强度不足。受援人手头只有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陈某某的手机号码,而陈某某一直称系受房东杨某某所托找高某某施工,房东杨某某的身份无法得知。同时受伤事实和就诊材料等也需要调取。 随后援助律师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工作。首先,为了明确被告信息,向法院申请了两份调查令,一份是以陈某某的手机号为载体向派出所调取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另一份是以具体的房屋为载体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信息。其次,为了证明权利基础,将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整理出来,用以分别明确高某某与陈某某约定的报酬数额以及陈某某对高某某现场高空作业的指示安排。再次,为了证明受伤事实及治疗情况,援助律师分别向物业调取了案发当天案涉房屋周围的监控视频,向医院调取了高某某全部的就诊材料。 8月中旬,上述材料准备齐全,援助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通知高某某到律所签署后,分别向法院申请了合同纠纷及健康权纠纷两案的立案,并为高某某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获准。 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未果,10月21日,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陈某某改变说法辩称其在代房屋租客方某某委托高某某施工,杨某某称其确实将房屋出租给了方某某,二人均将责任推给方某某,但又拒绝提供方某某的信息,同时,二人又坚称高某某受伤完全因自身过失而致,应由高某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法庭组织双方就合同纠纷案中付款主体应为谁、付款金额应为多少展开了辩论,就健康权纠纷案中被告是否有过错、赔偿比例为多少、赔偿主体应为谁展开了辩论。 援助律师提出:1.就合同纠纷一案。《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某询问高某某“高老板,这些活全部给你来做,16000,我开的这个价不低了”,高某某回复“陈老板,这个价格我真的赚不到什么钱的,这样好了,这个活我先做了,以后有别的活,你也多想着我点”,可见,陈某某为要约人,高某某为承诺人,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陈某某在起诉前称受房东杨某某所托,庭审中又称受租客方某某所托,前后说法不一,有违诚信,且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受托事实,所以付款主体应为陈某某。因已施工部分占比较大,且未完成施工的原因在于高某某受伤,所以付款金额仍应按16000元或酌情减少2000元。 2.就健康权纠纷一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某在高某某已提出高空作业太危险时强行要求高某某高空作业,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具有过错,应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陈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受杨某某或方某某所托,赔偿主体应为陈某某。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大部分辩论意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支付高某某报酬12000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高某某10000元。 因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20年11月,援助律师又协助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拿到了两个案件22000元全部案款。至此,高某某的维权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
本案高某某在完成承揽工作时受伤,面临劳务费无人支付,受伤无人赔偿的局面,情绪崩溃。援助律师注重心理调节,耐心听取高某某的意见,第一时间开展调取证据的准备,让高某某切身感受到被帮助,进而将情绪平复下来。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也并未一味迁就受援人,边办案边普法,准确确定法律关系,提前告知受援人法律规定及证据瑕疵,合理调整受援人期望值。同时,援助律师做好了扎实的证据补强工作,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在被告方试图用“谁是真正的被告”来干扰诉讼进程时,果断撇开房东和租客,通过证据直接将陈某某确定为适格的定作人,避免诉讼落入对方的节奏。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的大部分诉求。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继续帮助受援人申请强制执行,受援人拿到了全部款项,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