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交通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系江西省修水县人,在浙江省苍南县务工。2016年10月26日,余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牵引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从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往宜山镇方向行驶。当天12时47分许,途径一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遇章某驾驶浙CY82J7号小型面包车(车内装载货物),余某未按规定让行,致使浙CY82J7号小型面包车与被牵引的刘某的无号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现已死亡)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苍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认定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刘某被送往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住院46天,经诊断为多发性损伤、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多发性颅骨骨折、头皮血肿、肺部感染。后转至修水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共住院59天。共花费医疗费20多万元,随后一直在江西省修水县进行救治。 2017年4月12日,刘某的妻子庞某来到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具体情况后,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按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金跃浦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其与余某、章某、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金跃浦接案后,通过详细的询问并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且在受援人申请援助几天后就准备开庭审理。现阶段受援人最大的困境是无经济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同时因此事件家庭负债累累,急需一笔资金渡过难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被告人余某可能为争取从轻处罚会积极与受援人达成调解,在刑事诉讼过程更有利于受援人取得赔偿款项。受援人家属表示想一次性解决该赔偿事宜,但对具体数额并无法确认。 司法鉴定意见是确认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受援人家属无力支付相关费用,所以未给受援人作鉴定。援助律师金跃浦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做了汇报。由于受援人刘某已经在江西,不便回温州作鉴定。经协调沟通,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向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去异地办理协作函,由江西省修水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刘某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同时,法援律师也加紧准备相关诉讼材料,及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苍南县人民法院给予调解期限,先审理刑事部分。在刑事庭审结束后,援助律师金跃浦、余某辩护人及审判长就调解方案进行初步沟通,刘某家属对赔偿数额提出要求一次性给付50万,余某不同意,表示没能力支付。第一次双方谈判陷入僵局。援助律师金跃浦与受援人进行分析,认为鉴于受援人尚无鉴定结论,无法确认合法的赔偿数额,余某名下也无财产,经济赔偿能力有限,结合受援人家庭自身急需金钱救治及维持家庭,助律师金跃浦向受援人提出想一下子就解决全部赔偿款项的可能性很小,建议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重点考虑已花费的医疗费、后续治疗及家庭开销)先行要求余某承担部分赔偿款项,剩余赔偿责任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另行主张权利,以解燃眉之急。受援人表示要求先行赔偿25万元。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由余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赔偿20万,受援人暂撤回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民事索赔另案另行主张权利。加上在之后从保险公司及其他责任方收到的款项合计30多万元,暂时渡过了困境。 经鉴定,刘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后死亡)。此后,双方未就剩余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的妻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指派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但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因刘某已经死亡,须由刘某第一顺位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第一顺位继承人因前期支付的20万赔偿款项管理问题发生了矛盾,刘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拒不到场签字并办理相关委托事宜。无奈之下,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刘某的妻子及女儿的申请,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余某、章某、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及商业险范围共同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共计1275579.25万元。立案时,法律援助律师将刘某父母不参与诉讼的情况告知苍南县人民法院,后经法律援助律师金跃浦、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及苍南县人民法院不断与刘某父母沟通,最终劝服其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发表了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数额依法有据等代理意见,苍南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苍南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结合受援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须自行承担30%赔偿责任,一审依法判决扣除各责任方已垫付共计33万余元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刘某家属224038.9元,余某赔偿刘某家属346440元。

【案件点评】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司法鉴定意见是确认赔偿数额的依据,依据温州市局近期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的发挥,在服务内容上由原来的咨询服务向开展检查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专业知识普及等方面拓展,因此,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给予受援人刘某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但因受援人已回老家接受治疗,使得司法鉴定无法在温州开展,最终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异地办理协作机制,使得受援人司法鉴定的问题得以解决。 本案系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为了维护受援人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始终围绕如何在法律层面解决受援人经济困境。本案中援助律师金跃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律师参与调解的作用,通过合理的方案,积极协商,促成矛盾的解决。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多数受援人均因事故导致经济困难,甚至连看病的钱都没有,如何为他们解决经济危机始终是律师的核心工作。诉讼也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但不是唯一思路,应当多项并举,调诉结合,方能更好解决问题。同时一个案件不仅仅要解决法律问题,在过程中还牵涉到社会其他问题。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还当起了调和受援人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人,几乎穷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异地协作办理机制、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庭内调解、民事诉讼等办案机制和法律手段,经过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苍南人民法院、援助律师不断协调,最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刘某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不断频发,尤其像本案中二轮摩托车这种非典型的机动车,因大多数无参加保险,加上驾驶者多对于是否是机动车存在认识偏差,不遵守交通规则,以致一经发生事故就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家庭悲剧,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背负巨额债务,更甚者造成家庭的悲剧。因此,律师提醒,在行驶非典型机动车辆时(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等)更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一旦出现事故,应当积极留在现场施救,不要离开事故现场,防止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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