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尉某某工伤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尉某某系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月24日12时许,尉某某在公司转印车间烫机上烫小样时不慎被机器烫伤左手手掌,后被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尉某某左手掌压伤,表皮部分脱落,左中指深屈肌腱暴露、变形,左拇指对指对掌功能、左手诸指掌指关节、指间关节主动运动受限,左腕关节受限,左手中指、无名指末节指骨骨折。 后经尉某某申请,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3日作出认定尉某某之伤系工伤的决定。另查明,尉某某在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7月11日,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以尉某某在受伤时自己存在过错和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诉讼,列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尉某某为第三人。尉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审查,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申请,并指派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婷婷为该案提供法律援助。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与当事人会见,并详细了解了尉某某的工作和身体状况。事故发生后,尉某某进行了5次手术,现仍需戴康复手套。 2018年9月20日,本案在柯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周律师提出两点答辩意见:首先,工伤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事故发生满足“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发生的事故均为工伤,事故发生时尉某某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尉某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按照法律规定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8年11月20日,柯桥区法院采纳周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受理了尉某某的申请,指派周律师继续办理该案。 2018年12月27日,本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各方对尉某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事实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能否适用《工伤保险保险条例》,周律师在一审庭审时提出因尉某某实际需遵守某某纺织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资也由公司每月打卡发放,故公司与尉某某之间的关系应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本案的事故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解释。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尉某某的实际情况,一审被告柯桥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有迹可循,该认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精神基本一致,故判决驳回上诉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后在周律师的帮助下,尉某某向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该委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尉某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的鉴定结论。尉某某第三次向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周律师办理尉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周律师多次与尉某某及其家属沟通,最终搜集了尉某某工伤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并于2019年4月1日向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尉某某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40517.32元。 2019年5月13日,本案在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庭审后,周律师帮助沟通了调解事宜。尉某某要求扣除自付医药费外获赔8.5万,但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只肯赔付5万元。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2019年5月21日,仲裁委裁决下达裁决,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项目未得到支持,其他项目基本为该委确认支持,申请人尉某某共计可获赔偿104559.32元。 后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对尉某某的赔偿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经尉某某申请,周律师第四次接受指派参与了庭审。庭审中,周律师提出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费用均属合理,要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在审理后酌情将停工留薪期工资从11个月调整为10个月,尉某某共计可获赔偿101133.69元。 尉某某对停工留薪期按照10个月计算不服决定上诉。其向绍兴市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后,周律师第五次接受指派后参与了本案的审理,上诉要求为按照11个月计算停工留薪期。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也提出上诉,理由为尉某某之伤不属于工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认为停工留薪期时间过长。 针对某某纺织公司的上诉请求,周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尉某某之伤属于工伤已经柯桥区法院与绍兴市中院的行政确认判决确认,不存在任何异议。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和某某纺织公司为尉某某发放的工资清单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停工留薪期项目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周律师帮助草拟了执行申请书,并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了执行申请材料。2019年11月7日,尉某某告知已收到执行款项并对周律师表示了感谢。

【案件点评】

本起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历了漫长的处理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过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除履行搜集证据、草拟各类文书、参与庭审、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调解,还处理了申请强制执行等事宜。就具体的赔偿项目而言,因2018年1月1日适用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发生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做了新的扣减规定,尉某某无法获得该项赔偿。而停工留薪期时间,10个月的时间也应属法院在综合考虑尉某某十级伤残等级和住院时间的基础上做的合理考量。虽最终可获赔金额与尉某某预期有些许差距,但五次法律援助至少为尉某某节省了上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综合下来尉某某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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