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四川省眉山市坡区太和镇某村周某某从2016年6月2日起,带领5名工人在青海省班玛县某学校对面为求某某修建一座二层楼房,双方协议每月20日前支付工资。在修建楼房过程中,求某某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支付工资义务,从6月开工到9月,求某某只给工人们支付了一点生活费,尚欠周某某和工人工资76000元。2017年9月1日,周某某等人要求求某某按照协议支付工资,如果求某某不支付工人工资,周某某和工人将不再为求某某干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2016年9月3日,周某某和工人又去找求某某支付所欠的工人工资,但求某某不仅态度恶劣,还要求周某某带领工人继续把没干完的活干完,不然他一分钱都不支付,双方因此发生强烈争执,矛盾升级。紧急之下,周某某报了警。班玛县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后,发现周某某和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在民警调解之下,求某某的朋友丹增某某主动为其作担保,求某某答应先给工人支付2万元工资。双方协议于2016年9月3日至4日下午五点前付清2万元,求某某给周某某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写明求某某还欠周某某等人5.6万元。事后,周某某带领工人继续施工。2016年9月20日,求某某的住房修建全部完工。到2016年10月7日,求某某都没有履行协议支付工资。周某某和工人都来自四川,在班玛县多等一天就是一天的支出,工人们就先回四川了,劳务工资的事情就全权委托给了周某某。 2016年10月8日,周某某找到青海省班玛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询问时发现周某某腿有残疾,持有残疾证,家在农村的他领了几个人千里迢迢来班玛县打工,一年下来周某某和工人什么钱也没挣到,家里都有老人孩子,全指望着这些钱过日子。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青海莲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马上进入调查,到公安局查看了周某某报警后的录像资料、记录,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起草了起诉书,将求某某和丹增某某同时列为被告递交到班玛县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求某某的哥哥和父亲说求某某有病不能来,丹增某某在外地也没有到场,他们代替求某某参加了调解,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律师考虑到求某某是牧民,平时没有固定收入,调解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双方同意等双方当事人全部到场后再调解。2016年11月24日,求某某的担保人丹增某某回到班玛县,双方又进行了一次调解,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求某某支付周某某5.8万元的劳务报酬,2017年2月17日之前付清。所欠劳动报酬由求某某的哥哥更某支付。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案件。周某某是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且身有残疾,在人生地不熟的班玛县干活,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他们不知道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保存相关证据,写的欠条也漏洞百出,付出了一年多辛苦,到头来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法律援助机构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讨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案提示对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的重要性。针对农民工讨薪容易出现的问题,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办案的同时,就对农民工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宣传,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