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旅游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公司装饰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6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X国际村(一期)装饰工程进行设计,设计总费用98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其中第一期20%费用计196万元申请人应在提供完整建筑资料后予以支付。合同8.4条对被申请人逾期交付设计文件的责任约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本合同额5%违约金”。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通过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被申请人支付196万元设计费,但被申请人直至今日也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设计资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签订的《青XX际村(一期)装饰工程设计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付设计费196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265076.39元(利息计算标准以196万元为基数,其中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全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书面答辩称:一、申请人要求解除《XX装饰设计合同》的理由不成立。1、只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整套建筑图纸资料后,被申请人才能开始设计。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申请人应当先向被申请人提供整套建筑图纸资料,被申请人再开始装修设计。2、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主楼的完整设计图纸,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进行装修设计。原烂尾项目为2010年项目,至2016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设计合同时,因规范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设计并经图审部门审核后,被申请人才能进行装修部分的设计。另外,申请人改变了原烂尾楼的面积、规划等,案涉工程需要重新设计,并经图审部门审核。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新的设计图纸,且案涉工程主体未完工,导致装修设计工作迟迟无法进行。申请人一直催促被申请人开始设计工作,但因申请人原因始终未开始设计工作。综上所述,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进行装修设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逾期交付设计文件,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设计费196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成立。1、申请人已付的196万元属于定金,申请人违约不应退还。根据合同7.3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之约定,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总设计费用的20%即196万元为定金,现申请人违约解除合同,定金不应返还。2、申请人主张利息没有合同约定,不应支持。三、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万元的请求不成立。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开始装修设计,且申请人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构成违约,申请人无权主张违约金。

【争议焦点】

1、《XX装饰设计合同》是否应该解除?2、被申请人是否应退还设计费196万元及支付违约金49万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的《XX装饰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196万元; 三、被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36元,由申请人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114元,由被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02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XX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478022元,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双方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发生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仲裁庭认为,本案《装饰设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合同的内容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判定双方是否适当履行应负义务的主要依据。 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解除2016年6月与被申请人签订的《XX装饰设计合同》的主张。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案涉的《XX装饰设计合同》,被申请人亦当庭同意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仲裁庭确认双方于2016年6月签订的《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于2021年8月15日解除。 关于申请人已支付的196万元的性质及应否退还。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认为196万元为其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设计费;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结合案涉合同第6.1条约定“甲方提供完整建筑资料后,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20%,即196万元”。仲裁庭认为,不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实际履行情况看,196万元应属于申请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的设计费,而并非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196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10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265076.39元的主张。因案涉合同中并无关于利息的约定,对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9万元的主张。仲裁庭认为,案涉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订并收到甲方完整建筑资料后60天后,依法按甲方要求提供“概念方案设计(A3)。经查明,2016年9月2日上午10:12,申请人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主题为“图”的邮件,包含3个附件:XX大酒店结构、建筑最终施工图、审图回复;当日下午12:17,被申请人回复邮件:“X总,您好!原始建筑资料已收到,查阅之后发现资料少水电暖通等,所有机电专业图纸,望X总协调解决!谢谢”。2016年9月7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送了主题为“给排水施工图”的邮件,包含3个附件:给排水施工图、宾馆暖通出图、电气施工图,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后未进行回复。仲裁庭认为,依照常理及交易习惯,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补充发送的资料仍不全时,应及时再次通知申请人予以提供,但对此,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于2016年9月7日收到邮件后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资料。且被申请人在书面答辩状中称“申请人一直催促被申请人开始设计工作,但因申请人原因始终未开始设计工作。”故对于被申请人自认的关于申请人催促其开始设计工作的事实,仲裁庭予以确认。 关于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一般经历方案设计阶段(包括概念性方案设计和实施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行业惯例中可能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还存在扩初设计。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不同设计阶段需要设计文件有相应的内容和深度,如在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动力、预算等各专业通过文字、图形、图表表述到何种程度,以上内容都影响着设计文件是否完成、合格,是否能达到报建的条件。一般认为,初步设计前的方案设计阶段多是以效果图来体现设计成果,通常停留在概念、美感阶段,没有施工的可能性,而初步设计所提交设计图纸的点、线、面需要经过一定的计算测量,已初步具备施工的可能性。本案中,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第一次应提交的系“概念方案设计”,根据上述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未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关于“因申请人未提供完整建筑资料,故不能提交概念方案设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合同第8.4条约定“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若非甲方或不可抗力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超过7天后,减收设计费比例增加为每日千分之十,甲方亦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本合同额5%违约金。”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合同额5%违约金即49万元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合同一经订立,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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