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傅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上午9点20分左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某镇的王某某骑自行车途经双小线与庙桥村村道交叉口时,与林某某驾驶的沿双小线由南往北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王某某当场死亡。3月1日,舟山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定海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王某某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双方对发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认定王某某和林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王某某家属与林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某之子王某来到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从法律上解决赔偿事宜。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待中了解到,死者王某某家庭是低保户,王某某的妻子傅某某三级智力残疾,其子王某17周岁尚在校读书,现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王某某死亡,导致全家陷入经济困境。法援中心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王某符合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受案范围,并根据王某签署的经济情况声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周凤侠律师承办此案。 周律师接受指派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王某母亲傅某某情况特殊,周律师当天上门为其提供服务,查看相关证据材料,了解案件详细情况。谈话中律师发现傅某某可能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遂马上准备材料,为傅某某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傅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傅某某的父亲为傅某某的监护人。周律师多次上门,在搜集证人证言、分析诉讼策略、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还对王某予以关怀和鼓励,引导他从丧父之痛中走出来,努力学习,为撑起这个家庭做好准备。 经王某某家属授权,2021年4月14日,周律师代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扶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8527.4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5月13日和26日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王某某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也没有异议,但辩称:第一、傅某某不应认定为被扶养人,因为傅某某虽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意味其无劳动能力,故不认可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第二、如果傅某某确无劳动能力,但王某即将成年,其作为傅某某儿子,成年后对傅某某也有赡养义务,故计算傅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该考虑王某的扶养比例。第三、精神损害扶慰金过高。 周律师提出:第一、司法鉴定书表明,傅某某系中度精神发度迟滞,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委会和邻居孙某某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傅某某语言能力差,生活自理能力差,做饭用煤气灶等根本不会,生活中很多事情都需要他人照顾。傅某某无法参加劳动,应该依法被认定为死者王某某的被扶养人,被告保险公司以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由拒赔,于法无据。第二、王某现未成年,且还在读书,保险公司抗辩的王某对傅某某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一个推断,不应被采纳。第三、事故造成了王某某死亡,对其家属的精神打击不言而喻,王某某是这个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他的死亡对该家庭打击巨大,傅某某及王某主张的五万元精神扶慰金合理,应当得到法庭支持。最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林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4396.47元。 赔偿款到位后,鉴于王某还是在校读书的学生,而傅某某又无民事行为能力,周律师还就如何妥善保管和使用赔偿款给予合理建议,傅某某和王某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2021年7月22日,王某将一面写有“依法为民解难事 真情温暖感人心”的锦旗送到定海区法律援助中心,衷心感谢法律援助对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通过提供证据,傅某某被认定为被扶养人,依法为傅某某和王某争取到四六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判决林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不仅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还注意润法于心,溶法于情,为当事人提供精神和心理上的援助,助他们走出丧亲之痛,发挥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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