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竺某某等11人,是在浙江省宁波市德科公司开“曹操专车”的司机,入职后,他们很快发现“曹操专车”的薪酬结算模式并不稳定,经常发生变化,经常隔几个月、甚至一个月就会出台新的结算模式。随着一次次新模式的出台,同样的业绩拿到的收入却越来越少,甚至是断崖式下降。 竺某某等11人在用工地宁波申请了劳动仲裁,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违法克扣职工工资,应当补发克扣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德科公司提起了劳动诉讼,然而公司在提起诉讼时,选择了公司注册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竺某某等11人在宁波市法援中心的协助下,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统一服务平台申请法律援助,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完成了本案的异地受理、省域转办,审核了竺某某等11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的吕健律师承办。 考虑到受援人都是在宁波工作,来往不便,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援助律师于2021年3月18日前往宁波,完成签订协议、询问、阅卷等工作。 庭审中,德科公司代理律师强调:双方签署的是《劳务服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收入提成并非固定工资,属于奖金范畴,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行对员工的奖金进行调控,结算模式的变化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部分,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况。此外,新的结算模式并不会造成司机师傅收入的减少,不能仅凭最终收入的减少就归罪于结算模式的变化。 援助律师认为:首先,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德科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司要求司机在早晚高峰的4个小时都必须上线,平峰时也需至少在线4小时,处于随时可以接单的状态。如果没有上线或拒绝接单,公司就会对司机进行扣款等处罚,且扣款金额也比较高,使司机处于严格的管束之中,严格的管理制度,正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务、承揽等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公司也为司机师傅缴纳了社保,因此双方明显属于劳动关系。 其次,相关收入虽然都冠以“基本奖”、“冲单奖”、“流水奖”等奖金的名义,但实际上“基本奖”就是每月固定的2000元工资收入;其他的“冲单奖”、“流水奖”也都是依据业绩直接计发的薪酬,不属于奖金范畴。理由是:劳动报酬(广义工资概念)主要包括工资(狭义)、补贴、奖金等等。其中工资(狭义)是劳动者完成常规劳动之后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类。其中的计件工资,就是按照劳动者劳动成果的数量计发的工资形式。这一工资形式足以证明:“与业绩挂钩”的薪酬形式并非只有奖金一种,工资(狭义)也是可以按照劳动成果的数量来计发的。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工资(狭义)与奖金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基于特殊劳动成果计发”:如果某种收入基于“常规劳动成果”计发,则无论依据工作时间还是工作成果计算,都属于工资(狭义)的范畴;如果某种收入基于“特殊劳动成果”计发,则属于奖金的范畴。本案的“冲单奖”、“流水奖”是竺某等职工进行正常劳动所能够获得的收入,并非是超额劳动或者增收节支等特殊情况下的收入,不符合劳动法上“奖金”的定义,依法应当认定为固定工资(狭义)。 再次,针对新旧结算模式对收入的影响,援助律师专门做了一个清单,通过同等业绩额度的前后对比,非常清晰、直观的显示出新旧结算模式下收入的巨大反差。 最后,德科公司无权随意自行调整薪酬结算模式。劳动报酬(尤其是狭义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竺某某等11人加入“曹操专车”时适用的薪酬结算模式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德科公司要调整薪酬结算模式,依法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本案德科公司在未与员工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整薪酬结算模式,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且直接造成竺某某等员工收入的严重下降,依法属于违法用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摒弃争议,达成了调解意向,以德科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仲裁裁决应支付费用之90%”的方案签订了民事调解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同时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是新兴互联网经济下的新型劳动争议纠纷。这类案件反映出的新型网络商业模式还有待进步一步界定和规范,引发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处于不断深化认识、逐步解决中,2021年7月人社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援助律师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等,提出关于“冲单奖”、“流水奖”等薪酬的定性,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这类薪酬进行任意调整等的法律意见,帮助受援人较好地维护了合法权益,是一次有益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