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现年80岁,生育三男一女,并与丈夫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拉扯大,帮助他们成家立业,1993年丈夫去世。2013年,王某开始患脑梗塞,治疗后留有后遗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需每天吃药治疗,现住女儿家,为王某的赡养纠纷,经多方调解无果。 2017年10月15日,王某女婿来到浙江省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丈母娘赡养问题需要法律援助。2017年10月16日,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达欢和工作人员曹柳燕到王某家进行上门服务,了解情况后同意为王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确定由援助中心主任、法援律师陈达欢办理此案。 陈律师针对王某的要求联系了王某四位子女,他们均表示老人需要赡养,但就如何赡养问题因过去财产分配、王某丈夫死亡后工作岗位由女儿接班等问题有争执,达不成一致意见。考虑到该案的家庭矛盾较深,陈律师拟定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为宜,了解到王某的月收入仅506.6元,四位子女一致认为王某需要半护理。根据王某的意愿,否定了子女提出的轮流赡养的方案。结合天台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半护理的费用、老人的精神赡养,陈律师拟定了由女儿赡养的方案:女儿负责赡养王某,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根据王某的意愿,所有的起居饮食均由女儿照料(包括日常和住院期间的护理),但其他有赡养王某义务的人员应按规定支付赡养费。拟定三个儿子的赡养方案:1、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每月10日前支付赡养费700元/月(如因王某病情加重而增加护理费的,另行协商)。2、每月至少看望王某一次。3、王某医疗费(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1日止)有正式发票的承担四分之一。四个赡养人签订承诺书后5日内结算,如有赡养人未签订赡养承诺书,另行起诉法院处理母亲王某赡养费相关问题的,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结算。4、王某今后实际产生的医药费有正式发票的愿承担四分之一份额,每半年结算一次。5、如未签订本承诺书的其他赡养人,因王某赡养问题起诉法院的,与以上1-4项与法院判决、调解内容不一致的,承诺人应参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执行。 方案确定后,陈律师组织王某子女见面,但他们见面后就争吵,无法进行和解。陈律师通过二十余次的电话和背靠背的沟通,终于在2017年12月1日与王某的二儿子率先按照拟定的方案签订承诺书,随后小儿子进行了签订,女儿也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承诺书,长子未签订承诺书,其理由是认为自己年岁已高,收入少、身体又不好,另按照风俗,女儿不应当接班父亲的工作,应由长子接班。 因长子未签订承诺书,2018年1月16日,由于陈律师因行政事务等情况无法出庭,另行指定浙江省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庞红飞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按照拟定的赡养方案起诉长子承担赡养义务,王某的长子接到起诉状的副本后,要求陈达欢、庞红飞考虑其实际情况,不通过法院解决该案。陈达欢、庞红飞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征得王某和王某女儿的同意,对长子赡养费作出适当的减少,并免除2017年12月1日前的医疗费用,王某的长子也于2018年2月7日签订了赡养承诺书,该案撤回起诉而圆满解决。事后,陈达欢、庞红飞又督促了承诺书的履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王某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案件承办人员本着便民的原则,进行了多次上门服务,采用全程代理制,让受援人王某实现“零跑动”。 本案对老人赡养问题既考虑了老人物质上的赡养保障,又考虑其精神上的赡养感受,出发点与落脚点均坚持以让老人开心度过晚年为原则,实际上该案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同时,通过和解出具承诺书的方式解决该案,避免了其子女之间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也为今后其子女的团结和睦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