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为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职工,工种为钢筋工,约定工资300元/天。杨某被派遣到浙江省诸暨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工地做工,2019年9月16日杨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柱子基础承台上跌落受伤,劳务公司的人员陪杨某到镇卫生院进行拍片治疗,杨某被诊断为左胸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杨某数次进行门诊,但未住院治疗,期间在工地休养。后杨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休养期间杨某多次要求公司协商处理,但劳务公司因工资以及赔偿的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26日,杨某到浙江省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针对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因案件涉及农民工工伤赔偿,根据省委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诸暨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市中心工作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免审经济状况审查,对杨某的案件进行了受理。受理过程中杨某点援要求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赵春英律师办理该案,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即与赵律师取得了联系,在征得赵律师同意的情况下当场指派其承办杨某工伤赔偿案件。 赵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刻约见了杨某,办理了委托手续,查看了杨某提供的证据材料。3月31日赵律师向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66374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焦点在于杨某每月的工资金额如何计算。劳务公司提出杨某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200元/天进行计算,杨某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只是在工地休养,故治疗期间的工资不应纳入赔偿范围。针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意见,赵律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杨某虽然与某劳务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200元/天,但是结合杨某实际收到的工资以及工友的证明,都可以证实,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工资200元/天是为了规避税收,实际是按300元/天进行发放。杨某受伤后由于经济困难,医疗费用依赖用人单位垫付。故在治疗过程中没有住院,均是门诊治疗,且因休养不好,造成肋骨分叉畸形,不能从事劳动强度大的体力活,应考虑停工留薪期为120天。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公司给予杨某100天停工留薪期的赔偿,并按300/天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金额的计算。2020年4月21日,仲裁庭出具仲裁调解书:由劳务公司支付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10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的工伤待遇归杨某所有,双方确认工伤关系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4月24日,杨某将一面写有“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了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中心赵律师,帮助其解决了工伤事故赔偿问题。

【案件点评】

本案是由工伤导致的赔偿纠纷问题,争议的焦点在工资金额上,在律师的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最终本案以较高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赔付,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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