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何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小何(化名)刚满16周岁,与小珍相识,随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小何一次在商场闲逛,碰巧遇到了女朋友小珍与其朋友小媛、小萍、小田在商场逛街,几个女孩子中的某人提议去朋友家玩。在朋友家玩耍时,几个女孩发生冲突,小珍、小媛、小萍将小田堵在墙角控制其手,使其无法反抗,对其扇耳光加拍摄裸照,其中一个女孩指示小何用视频录下整个过程。小何碍于女友的面子只好照做。 案发后,小何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何是未成年人,2019年6月19日,2019年11月22日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通知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何提供辩护。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吴丹律师,为小何涉嫌强制猥亵、侮辱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何的家长,预约时间进行会见了解案件情况。小何及其父亲在约定时间前来律师事务所,小何向承办律师陈述案发经过,在向小何本人了解整个过程之后,承办律师联系公安、检察院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在会见中,承办律师分析了案子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并要求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在会见时,考虑到受援人是未成年人,承办律师还与小何的父亲进行了沟通,建议家人不要苛责,小何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作为家长,平时要主动跟孩子交流,让其知对错,明是非,做遵纪守法的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小何刚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承办律师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小何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1.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小何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犯罪嫌疑人小何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3.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4.犯罪嫌疑人小何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5、具备监护帮教条件。6、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1月2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小何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十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初犯、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法定情节,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检察院对其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最终被采纳,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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