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5日23时许,蔡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途经诸暨市暨阳街道福门新村地方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与正在人行横道通过的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9日蔡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7日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蔡某未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8日诸暨市人民法院根据《绍兴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通知辩护。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云明律师承办此案。 何云明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到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蔡某,向其核实案件有关情况。何律师了解到蔡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妻子因为要照顾两个上学的孩子和照顾老人不能外出上班,又因为本起交通事故另外补偿被害人亲属70万元,且此款绝大部分是向亲朋好友所借,如果处以实刑,客观上会给家庭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蔡某非常希望本案的审判结果能够处以缓刑。虽然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了认罪认罚,检察院建议量刑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关于缓刑的适用中,把“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明确排除在外。本案的焦点是诸暨市人民法院是根据审判惯例还是最终能够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为此,律师向蔡某当面阐述了上述情况,同时告知蔡某诸暨市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用简易程序而是决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承办律师提醒蔡某仔细回忆事发当时情况。据蔡某反映:事发当天,平时回家的道路正在处于封道施工状态,不得已改道至不熟悉的道路回家,但该路段只有一侧有路灯,事发时行驶方向一侧并没有路灯,且行经事发路段附近,对面有来车车灯照射,加之斑马线路面油漆淡化模糊不清,被害人赵某衣着又为黑色,所以虽然行驶速度没有超过50公里/小时,发现黑影时也采取了避让措施,但悲剧还是发生了。 为更细致了解当时路面情况,律师直接去事发路段进行实地考证,证实:1、蔡某所说的贯常回家之路确实在封道施工。2、事发路段只有靠江的一侧有路灯,蔡某行驶一侧路面光线显暗。3、事发路段斑马线已重新刷新,增添了可以在夜间灯光反射下发光的嵌入地面的荧光标志。4、在离事发地点不到200米处的另一斑马线,光照条件优越,且嵌入斑马线两端的荧光反射物在晚间反射十分明亮,人行起步端的按钮一按通电后既有发光文字提醒荧光标志还能自身发光。同一路段不到两百米的两段的斑马线,其可辨程度差距明显。 通过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其中一出租车司机的证言也佐证了上述事实,另外现场照片也显示当时斑马线淡化明显。律师认为,光线突然由明到暗客观上确实会增加被告人在午夜12时左右这个特殊时间段辨认前方斑马线标志的困难,而案发时路面交通标识的淡化是社会公共管理疏漏的地方,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2019年10月10日诸暨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了初犯、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补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等可以减轻、从轻的辩护意见外,更是充分结合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本案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已经改善的交通辅助标志等证据,着重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1、被告人的生活比较简单,即有规律的“两点一线”:从工作地至家,由于惯常回家的道路在事发当天封道维修,只能临时改道至通常不常行驶的路段行驶,且当时是临近午夜12点,路面行人几乎没有导致注意力客观上有所降低。2、事故发生地行人通行标志除了地面陈旧的油漆之外,没有其他明显的提示,由于路灯设置只有一边,且对面又刚好有来车驶过,导致对路面交通辅助标志无法清楚辨识。3、在事故发生地往东相距不足200米处的另一处斑马线,行人通行具有竖立的明显红黄灯及文字显示和夜间荧光反射特别鲜亮的斑马线辅助标志。事故发生后,主管部门也已经在事发路面增添了可以在夜间灯光反射下发光的嵌入地面的荧光标志。4、如果被害人穿着醒目经过行人道或路面行人道有现今的醒目标志,或许本案可以避免。从而认为本案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被告人的过错较小,最终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判决: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点评】
本案的办理过程体现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及扎实的专业功底。本案移送审理后,虽然公诉机关同时移送的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但诸暨市人民法院接到公诉机关的移送审理后还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定性。经过承办律师实地踏勘,仔细研判案卷材料,努力证明本案中“斑马线”的不易识别,受害人死亡的悲剧中也有社会管理成本中交通设施硬件有待于随着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的客观因素,使本案交通肇事致人在“斑马线”死亡的可责难性大为降低,证明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性,使得诸暨市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最终对蔡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