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规定,企业复工前要对外来员工进行隔离,长兴县某公司为使企业能按期开工,于2020年2月某日与县某宾馆老板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长兴县某公司以1.5万元的价格包下该宾馆15日,作为企业复工员工的临时隔离观察点,要求宾馆提供相应的防疫物资,并当场支付了定金3000元。后因政府推广使用“湖州健康码”,绿码人员不用再进行隔离观察,2月某日,长兴县某公司告知王某,原达成的口头协议作废,王某前期按照企业要求了准备大量防疫物资,现被告知协议不再履行,内心无法接受,认为对方违约,遂找到长兴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2月某日,镇调委会受理了该合同纠纷。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疫情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了解案情。长兴县某公司表示,因政策变化,并不是公司故意毁约,再者,公司与宾馆也没有正式签订合同;定金方面,公司既然已经支付了,也不准备收回了,就当给宾馆的补偿。宾馆老板王某表示,宾馆是小本经营,因疫情影响,宾馆经营本就举步维艰,宾馆按照企业要求特意购置了防疫物资,结果被对方告知口头协议不再履行,而且企业的定金不足以支付购买防疫物资的支出,实在无法接受对方毁约的行为,要求对方做出补偿。 在充分了解案情和诉求后,调解员于2月某日下午组织了第一次调解。调解过程中,长兴县某公司依旧坚持自己观点:一、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二、政府支持使用健康码,绿码人员可直接复工,不需要隔离观察,三、定金作为补偿已经支付给对方,基于以上三点,公司拒绝再进行补偿。公司的态度让王某异常气愤,情绪较激动,调解陷入僵局。见状,调解员为控制人群聚集时间,同时为缓和双方情绪,提出择日再进行调解。 随后调解员针对公司提出的三个观点与法律顾问进行了商讨,收集了相关法律条款,做了充分准备,于2月某日上午,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针对长兴县某公司提出的三个观点,调解员逐一进行了解释,首先,指出我国《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长兴县某公司与王某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事宜,不违背《合同法》精神,应当视为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其次,不能以政府同意健康绿码工人可以直接复工为由,单方面毁约,这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合约的条件,如果要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第三,王某系在该协议的基础上,受长兴县某公司的嘱托,采购防疫物资,以备隔离观察人员需要,长兴县某公司现在单方毁约,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责任,王某的损失公司理应承担。 面对调解员的解答,长兴县某公司代表的态度明显有了变化,调解员趁热打铁,迅速从“普法员”转变为“老娘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双方心结逐渐打开,最后双方当事人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长兴县某公司在已支付定金的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王某5000元,同时,双方解除租用房间的口头协议。
【案例点评】
多数矛盾纠纷的引起,都是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深入,或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下,作为一名调解员,不仅要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本案中,长兴县某公司因缺乏对《合同法》的全面认识,而引发该矛盾纠纷,调解员在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对症下药进行普法,让对当事人对自己的责任有准确的认知,促使纠纷的化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