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某日晚,“利奇马”台风登陆浙江沿海,大风将三门县某村杨某的铁皮屋顶刮倒掉落,致陈某的汽车车顶、前左大灯和卢某的汽车车门、引擎盖等处不同程度损坏。经保险公司估算,陈某的汽车与卢某的汽车4S店维修价格分别为3000元与1200元,但此次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因此陈某与卢某要求杨某赔偿一切损失,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发生纠纷,于8月某日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第一时间受理申请,指派调解员立刻进行现场勘验与调查,于8月某日组织当事人在调委会调解室进行调解,并邀请专业律师参与。 当事人双方对该两辆汽车系杨某的铁皮屋顶刮坏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二是赔偿金额问题。杨某认为,陈某与卢某的汽车被刮坏是台风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其本人并无责任。而陈某与卢某则认为他们二人遭受损失是因为杨某没有固定好自家的铁皮屋顶,从而导致铁皮架被风刮倒,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经过现场勘验与调查核实,杨某家三楼楼顶通道的铁皮屋顶不是采用电焊或者膨胀螺丝等方式进行永久性固定,只是采用压放石块、砖头等重物进行临时固定,存在不稳定性和一定的安全隐患。随后调解员请律师向双方解释法律法规,解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指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杨某明知台风来临,却未能事先消除铁皮屋顶坠落的安全隐患,导致铁皮屋顶被刮倒掉落进而砸坏陈某与卢某的汽车,显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杨某在本案中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对陈某和卢某的赔偿责任。 杨某对调解员和律师的解释予以默认,但是仍坚持损害主要原因是台风造成的,请求减免他的赔偿金额。见此调解员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同时提出为避免双方分歧,可以按照适当高于非4S店修理厂的报价进行赔偿,并当场邀请了本辖区一家较为知名的汽车修理企业的负责人来现场进行报价。在调解员4个多小时依法依理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终于在赔偿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 1.杨某向陈某赔偿汽车修理费用2500元。 2.杨某向卢某赔偿汽车修理费用800元。 3.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当事人今后均不得再以此为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诉求。 协议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台风不仅给浙江沿海的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且易引发高空坠物、建筑物倒塌、地下室进水等致其他物品受损的各类纠纷。调解此类纠纷,最关键的一步是要正确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不可抗力”条款。本案中,杨某明知台风即将来临,却因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消除自家铁皮架屋顶的安全隐患,致发生铁皮屋顶坠落砸坏他人汽车,显然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杨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此案是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案例典范。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第一时间对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诊断”,不仅提高了调解的工作效率,也提升了纠纷的调解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