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凡某某生命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30日20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沿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鱼山岛浙石化煤焦码头海堤由西往东行使,撞到海堤上步行的凡某某,凡某某被撞入海堤旁的水沟处,经抢救无效于10月5日死亡。凡某某家属为其支付医疗费合计7548.19元。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未发现前方行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其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岱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某某向凡某某法定继承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5000元。但张某某在支付270000元后,就以无钱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凡某某的亲属多次联系张某某讨要欠款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凡某某亲属到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并审核凡某某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经济情况声明书后,认为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剑锋、袁伟承办案件。 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向凡某某家属了解案情,并向家属详细分析了案件。律师提出,本案的焦点一是受害人凡某某的父亲与侵权行为人张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已将侵权法律关系转为合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规定指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非是指原法律关系转化为合同关系。二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无论受害人凡某某与张某某是否达成协议,其均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凡某某父亲与张某某达成赔偿的调解协议,并没有改变原侵权关系的事实,因此该协议的存在不能免除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经过凡某某家属授权,承办律师以张某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两审法院裁判,法院认可调解协议确定的335000元赔偿款,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剩余65000元赔偿款支付给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凡某某的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

【案件点评】

本案系涉及调解协议效力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开展各项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指出侵权行为人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无论受害人凡某某与张某某是否达成协议,其均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以此为依据代理受援人提起诉讼。本案的判决结果支持了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提出的合法诉求,维护了合法权益,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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