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戴某某经介绍进入浙江XX装备有限公司臂架生产车间从事铆工。2020年9月25日下午,戴某某在正常工作时因行车制动故障被吊装的铁管撞倒。事故发生后,戴某某请假回居住地休息后疼痛感仍未消失,2020年9月28日戴某某被班组负责人被送往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兴区分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为右侧第8前肋骨折,办理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用6000余元皆由戴某某自行垫付。后来,戴某某多次向用工方主张工伤赔偿,但用工方以各种理由推诿。 2020年10月23日,用工方通知戴某某前往浙江丽水进行工伤认定,告知其“在那边给买了保险,不会坑你的”。之所以通知其到丽水工伤认定,是因为戴某某实际上是丽水一家公司的派遣人员。2020年11月9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戴某某受到的本次事故为工伤,2021年2月4日经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戴某某本次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但用工方对戴某某的工伤赔偿、偿还戴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等问题不予解决。 2021年7月20日,戴某某从老家江苏如皋赶来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戴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的法律援助范围,且属于农民工,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廖宸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当日约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受援人陈述,自己实际的用工单位是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其所在浙江XX装备有限公司臂架生产车间。对自己被劳务派遣毫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何时与丽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听完受援人的陈述后,向其解释劳务派遣单位是称为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称为用工单位,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从工伤认定程序上看,丽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受援人用人单位,其被派遣至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系受援人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故工伤赔偿应当向用人单位丽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而非用工单位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在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反复沟通确认被申请人主体以及具体主张赔偿事项后,2021年7月29日由承办律师代为递交劳动仲裁申请至劳动仲裁部门。 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因受援人手中并无任何签订过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只能从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推断各方的法律关系,以此确认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丽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保障赔偿问题能够得到落实,承办人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调查,调查显示该公司自成立起一直实际经营而非皮包公司,同时该公司为受援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承办律师积极配合劳动仲裁部门,帮助受援人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促成调解。2021年8月24日,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由被丽水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工伤赔偿款共计70000元。2021年9月10日受援人收到以上赔偿款项。受援人对法律援助非常满意,为表达感激之情,特意从江苏如皋赶到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呈上锦旗---“法律援助,真心为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劳动仲裁工伤赔偿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既存在转包,又存在劳务派遣,确定具体责任方以及工伤赔偿责任主体比较复杂。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工作,释法明理,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促成双方调解结案,帮助受援人拿到了赔偿金,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