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谢某(84岁)、戚某(81岁)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大谢和小谢。2008年小谢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妻子孙某。2010年9月19日,谢某、戚某所在社区要拆迁,大儿子大谢和小儿媳妇孙某为解决老人今后住房、赡养问题,在社区见证下,达成《三方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谢某的货币化安置款55.4万元归大谢所有,戚某货币化安置款55.4万元归孙某所有;2.大谢、孙某各出资20万元整给谢某、戚某作为生活、医疗费等开支;3.房屋回迁安置后,谢某、戚某住宿由儿子大谢和小儿媳孙某共同负责,两位老人在两家轮流居住,每户居住一年,如老人常住一户,另一户按市场价格支付房屋租金;4.如本协议第2条中所说的出资费用两位老人用光,所需费用由大谢和孙某共同分担。” 协议签订后,协议第1点中的两笔安置款55.4万元,已经分别被大谢、孙某领取;协议第2点中的20万元,大谢、孙某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后已支付给两个老人;协议第3点已具备履行条件,现房屋已回迁安置,大谢已按协议履行,两位老人至起诉时已在大谢家居住一年,但孙某拒绝履行义务,不给两位老人安排住处,也不承担房租费用,导致两位老人无处可住。谢某听力残疾,戚某又身患癌症,经济拮据。两位老人与孙某多次协商未果,欲将孙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2018年1月16日,谢某、戚某来到杭州市江干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经审查,谢某和戚某的申请符合《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于经济审查:(六)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的情形,工作人员快速为其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当场指派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颜晓英代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认真了解案件情况,为受援人分析案情,提出诉讼方案,并准备了起诉的相关材料,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为充分了解案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后,承办律师向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调取了《杭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又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了解货币化安置款的领取情况,再通过走访当事人所在社区,核实签订《三方调解协议书》的背景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承办律师了解到,被告孙某虽系丧偶儿媳,但其已经领取了戚某的房屋货币化安置款,已享受了《三方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权益,应当履行相应义务。现拒不履行,损害了谢某和戚某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孙某多次强调,自己只是原告儿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定赡养义务人,对公婆不承担赡养义务;而且丈夫小谢身故后留有女儿谢小某,2010年房屋货币化安置款已被孙女谢小某拿走,谢小某已经成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小谢的赡养义务应由孙女谢小某承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不肯让步,法官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案情出现转机,法官与承办律师分别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经多次沟通、协商,最终本案经受援人谢某、戚某同意,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孙某自2018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谢某、戚某当年房租费人民币15000元,应由孙某提供的住房,由原告谢某、戚某自行负责。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孙某是否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一种观点认为,丧偶儿媳不需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赡养人包括子女、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规定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协助的义务并不等同于赡养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 根据法条来看,孙某系两位老人的儿媳,丈夫小谢已经身故,孙某既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亦没有了协助赡养义务,故其不需要对两位老人承担法定赡养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儿媳孙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首先,本案中孙某在丈夫小谢身故后与谢某和戚某以及大谢在社区见证下签订了《三方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戚某将自己的房屋货币化安置款赠与孙某,谢某的房屋货币化安置款赠与大谢,待房屋回迁后,谢某和戚某在大谢和孙某家轮流居住,一年一轮。该协议书是三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孙某已领取相应的货币化安置款,谢某和戚某在房屋回迁后已在大谢家居住一年。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孙某也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看,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从情理上讲,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两位老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时候,对儿子大谢和丧偶儿媳孙某一视同仁,不分厚薄,孙某作为晚辈,更应承担起关爱老人的责任。 故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本案中,孙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本案中,两位老人最终选择要求孙某继续履行协议,且以调解结案。调解书签订时,孙某表示会依照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每年按时将款项支付给老人。2019年元旦前,受援人谢某和戚某告知援助律师,孙某已经主动按协议中约定的时间给付了15000元,他们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本案通过调解结案,较好地化解了矛盾,维系了亲情,有利于社会和谐,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