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曾某某跨国电信诈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曾某某系中国台湾公民,单亲家庭长大,家里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家庭条件较差,其初中毕业后进入社会打工谋生,案发前为了补贴家用,通过同案人员郑某某向诈骗集团组织者陈某某借款,后无力偿还债务,陈某某承诺曾某某帮其工作,无需偿还债务,还可以获得工资报酬,曾某某迫于生活压力及利益驱动,前往越南参与跨国电信诈骗。 在整个诈骗犯罪过程中,曾某某充当“电脑手”角色,主要工作是通过互联网联系“系统商”等获取被害人信息、确定诈骗汇款账户,将系统商已篡改好的座机号码提供给一、二、三线“机子手”,由“机子手”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电话诈骗,曾某某未参与到实际的诈骗活动中,也未实际负责犯罪组织日常管理工作。 2017年1月1日,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湖州市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等20余人犯诈骗罪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5月15日,德清县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曾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德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杰为曾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曾某某,曾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已有了深刻的反省,但对于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犯罪组织“管理者”这一身份,有较大的异议。曾某某认为自己是听从陈某某的安排,仅仅负责电脑工作,未实际参与实施诈骗,也未参与组织日常管理,希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能从这方面帮助自己。通过与被告人曾某某的会见,承办律师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清楚了被告人对本案的疑虑所在。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律师深入细致地梳理了涉案诈骗集团的组织结构,该诈骗集团分为组织者(老板、投资者)、电脑手(负责中间联系系统商)、机子手(分一、二、三线,负责具体实施电话诈骗)、各线管理人员(负责一、二、三线的日常管理),组织分工明确。而被告人曾某某的工作单一,主要负责中间联系,不直接参与实施诈骗,但因曾某某工作性质关系,其与各诈骗环节紧密相连,极易引人误解为犯罪组织的主要人员。分析出这一争议焦点后,承办律师逐渐明晰了辩护思路,即如何认定被告人曾某某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及身份,是否为犯罪组织的管理者,是否能认定为从犯,这些争议点将直接影响被告人曾某某的量刑。为此,承办律师查阅比对了同案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同时多次与案件承办法官沟通交流。 本案经过庭前会议及庭审,承办律师主要围绕受援人的从犯情节、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曾某某并非犯罪组织的管理者,其在犯罪过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从本案各被告人分工来看,组织分工明确,曾某某在组织者陈某某的安排下充当“电脑手”,负责联系工作,未实际参与实施诈骗活动,未参与日常管理;曾某某的“电脑手”角色也并非不可替代,曾某某返回台湾期间,由他人代替曾某某从事“电脑手”工作;公诉机关以组织者陈某某对骨干人员承诺分红为由认定曾某某管理者身份,依据不足,陈某某并未在正式开会中提出分红,既未确定具体金额,也没有明确分红的时间,且曾某某并未参与分红讨论。 二、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三、被告人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2018年8月6日,德清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曾某某为从犯,最终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有犯罪组织管理者,辅助人员及后勤人员,也有一线实施诈骗人员,参与者多为有经验的罪犯,犯罪窝点设于境外,诈骗手段为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被害人涉嫌犯罪等事由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本案被告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进行审判,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同时也要考虑被告人的个体特殊情况,确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做到罪刑相适应,在严格惩戒的同时,也起到教育的作用。故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受援人并非犯罪组织的管理者,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受援人从轻处罚。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曾某某为从犯,对受援人予以从轻处罚,在量刑中与犯罪组织主要人员相区分,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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