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罗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起,罗某在浙江省金华市某区成立银商工作室,经营“集结号”平台游戏币买卖业务。罗某明知游戏玩家利用“集结号”平台的捕鱼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进行游戏币回收、销售,并以赚差价的方式从中牟利。经查,从2020年4月初至7月底,罗某向魏某爱、陈某等游戏玩家销售游戏币金额达人民币6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罗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2021年6月11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因其被告人罗某未委托辩护人,故通知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罗某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有关规定,也考虑到之前叶丽亚律师为其提供过法律帮助,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叶丽亚律师在审判阶段为其提供辩护。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叶丽亚到婺城区人民法院阅卷,认真审核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阅卷和会见,了解到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首先核实了“集结号”游戏平台及相关人员的情况。经查,玩家可以在“集结号”游戏平台充值兑换游戏币,就可以玩平台中的游戏,平台本身没有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渠道。游戏平台一些相关人员已判决,是以赌博罪定罪判决的。援助律师认为,捕鱼游戏本身不具有赌博性质,将游戏币兑换成人民币,才具有赌博性质。罗某行为的存在,使得捕鱼游戏具有赌博性质,所以罗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而不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明显较赌博罪重。但是罗某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这种情况下,面临两难选择,若坚持轻罪辩护,则有可能使其丧失从宽处遇罚;若选择认罪认罚,则有可能失去轻罪的机会。援助律师与罗某沟通,罗某表示同意其进行轻罪辩护。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原定于2021年6月18日开庭,改为2021年7月2日。 2021年7月2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援助律师叶丽亚对该案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定性提出异议,认为罗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罗某是低价从玩家手里买的游戏币又高价卖给别的玩家,以此赚取差价,自始至终未与网站工作人员有过接触,主观上被告人罗某没有和网站合谋。罗某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首先要先认定这个网站是赌博网站,认定赌博网站的条件是,该网站必须要有兑换功能,如果没有兑换功能的话就不能认定为赌博网站。虽然公诉人在庭上提出网站的高层的笔录中提到他们知道大量银商的存在,但是被告人并未和网站的工作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2021年7月5日,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认定罗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互联网游戏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在互联网游戏平台中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受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通过详细的阅卷、会见等工作,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受援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罪名产生质疑,认为受援人只构成法定刑较轻的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对此,援助律师积极与受援人沟通解释自己辩护观点和想法,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援助律师根提出与认罪认罚不同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