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人员陈某的戒毒医疗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陈某某,男,1983年出生,浙江湖州人,初中肄业,离异。2016年4月12日因吸毒第二次入所强制隔离戒毒,入所体检身体状况良好。 2017年1月主诉“左眼视物模糊3天”至眼科就诊。否认既往眼科其他病史。就诊时无头晕、头疼,无恶心、呕吐,无视物变形。4月以来,则多次以“双眼异物感”至眼科就诊,自诉“双眼睑有‘细菌’爬导致双眼诸多不适”。 2017年1月至4月间,多次因“腹痛难忍”就诊,在诊室哭闹,满地打滚,经各项检查均未发现明显异常。 2017年4月5日因“吞食异物”送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4月14日因“双眼异物感”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未发现眼科明显异常。 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参与日常活动,并多次与门诊医生、管教民警发生冲突。 既往2014年第一次入所强制隔离戒毒,12月19日因“左下腹胀痛1月”,在治疗期间发现“右上肺结核”,送至浙江省青春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月14日浙江省青春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诊断为:继发性肺结核,属于肺结核活动期,为传染性疾病,符合浙公通字〔2009〕36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予以所外就医并办理变更戒毒措施,最终提前出所。 追溯该学员的成长经历:出生在普通农民家庭,独子,父母对其管教甚少,年少时家境贫寒,性格偏执,好哥们义气;初二开始学习手艺,恰逢家中拆迁,迅速发家致富;有钱后结交一批社会闲荡人员,被带入吸毒圈子;最终导致离异,工厂停产。

【案例基本情况】

根据特殊情况,制定以下方案: 1.根据主诉予以各项相应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将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并与所在大队民警及时沟通交流,实时掌握动态; 3.必要时送外院就诊或者请专家入所会诊; 4.加强沟通,了解其内心真实想法,并加以疏导。 2017年1月首次至眼科就诊,体检情况如下:视力:右眼5.0,左眼指数/20cm,双眼睑无红肿,结膜无充血,巩膜无黄染,角膜、晶状体透明,视网膜平伏,黄斑中心凹可见。插片验光:左眼予以远视、近视、散光度数矫正,均无法提高,始终停留在指数/20cm。与其沟通后了解到,希望通过“生病”达到逃避日常劳动的目的。 4月份多次以“双眼异物感”至眼科就诊,均未发现眼睛的阳性体征,予以“珍珠明目滴眼液、玻璃酸钠滴眼液”进行安慰性治疗,拒绝用药;后送至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眼科就诊,诊断结果与本院一致,仍然拒绝用药。同时邀请外院精神科专家入所会诊,排除精神科疾病可能。 从1月份首次至眼科就诊以来,所有情况均上报院领导,及时与大队管教民警反馈,掌握实时动态发展。通过了解,大队管教民警对其进行教育的同时,联系心理中心介入,进行心理疏导。 目前,该戒毒人员情绪稳定,生活工作处于正常状态。近两月来,未再因故至本院就诊。

【案例思考】

通过这个案例,根据该学员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结合其成长经历以及多年吸毒史、两次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分析如下:其成长经历,导致了性格上存在缺陷;初中肄业,导致法律观念淡薄,是非观存在偏差;第一次强制隔离戒毒时,由于“右上肺结核”变更戒毒措施提前出所,从而产生了侥幸心理,妄图通过“装病”达到再次提前出所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深刻地体会到,戒毒工作任重道远,要从以下几点扎实做起: (一)从戒毒民警角度: 1.加强自身对禁毒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晰强戒人员是违法者、患者、受害者三属性的定位,勿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强戒人员; 2.加强对戒毒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法律观念; 3.加强与大队管教民警之间的协调,人性化执法,加强亲情帮教,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引导培养强戒人员的兴趣爱好,并适时调整教育管理策略。 (二)从戒毒医生的角度: 1.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加强工作责任心,专心治疗戒毒人员的每一种身体疾病,细心了解戒毒人员的每一项主诉,耐心解答戒毒人员的每一个有关身体方面的疑问,在诊疗过程中关心戒毒人员的心理动态,要有爱心,只有这样,疾病的治疗效果就可能达到事半功倍的目的; 3.加强多学科之间的沟通交流,由于强戒人员的特殊性,很多疾病的产生并不仅仅局限于疾病的本身,此时应该多学科交叉,最大程度明确诊断,精准治疗,杜绝漏诊的发生,也要杜绝被假象蒙蔽,从而造成错诊,导致资源浪费; 4.加强与大队管教民警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病员管理新常态,对慢性病、精神类疾病,反复就诊病患等做好网格化管理,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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