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青海某建筑公司承建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年产12万吨生物有机肥标准化生产项目。2014年7月1日,青海某建筑公司委托白某某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2014年7月24日,白某某以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姜某某等119名农民工的班组长叶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合同中就涉案的劳务施工项目及付款办法等进行了约定。 2014年8月,姜某某等119名农民工到该项目工地务工,从事修建办公楼、污泥池地基的项目施工,并与白某某约定了月工资以及给付时间。约定期满,青海某建筑公司没有按时给付工资,经班组长叶某某制作工资表总金额为2000077元,白某某确认签字后于2015年1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姜某某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来到互助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互助县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受到指派后,在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是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因涉及人数众多,且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互助县法援中心组织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认真分析并研究案情,搜集证据材料,积极与互助县法院协调,商定以班组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该案涉及的班组系九个班组之一。二是确定被告主体,因本案关系复杂,原告也无法举证,故暂时以工程承包人白某某和建设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支付119名原告劳务工资200万元。 起诉之后,法律援助工作者主动与主审法官沟通,建议协商解决,但因数目巨大,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外地联系不方便,加之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无望的情况下,承办人走访互助县劳动安全监察大队,搜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进一步理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认为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程承包人,理应对本案承担直接责任;白某某只是青海某建筑公司授权委托的具体项目负责人,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该案项目的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确定追加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承办人经过精心准备,先后两次参与庭审活动,进行了大量的举证质证,并提出了有理有据有力的代理意见:被告涉案项目的总承包人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到位,另查明尚有400万元涉案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所以,被告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人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判决被告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被告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互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某某等119人劳务工资200万元(附清单);被告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甘肃某建筑装饰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但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层层分包,因而法律关系复杂。本案办理过程中有以下特点:一是援助律师业务精,发挥出专业律师的能力,经过反复调查、咨询,查阅法律,在纷繁复杂的关系中,理清头绪,找出问题的症结点,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二是援助律师工作细。119名农民工,不同的工种、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数额等,不仅要多方收集证据,还需要仔细统计标准及其被拖欠工资数额,做到人数和工资数额等的精准,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三是效率高,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在当地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援助律师必须在短时间内化解矛盾纠纷,否则,会使不稳定因素加大。最后,经过援助律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119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