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李某甲与李某乙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甲和李某乙系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某村村民。2007年,李某甲将自家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一部分出租给李某乙管理使用,李某乙在该土地种植茶树已12年。2016年,该土地被水库管理局永久征占使用,因附作物不同赔偿标准不同,李某甲与李某乙对补偿款分配占比存在很大意见分歧,土地赔偿金始终未能兑付,双方曾多次向村委会与乡级有关部门反映无果,此事多年未能解决,困扰着各自的生活,两家人矛盾持续升级,由此引发矛盾纠纷。2020年5月下旬某日上午,李某甲向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本案因案情复杂、历时久远、涉及行业部门较多,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从调委会成员中选取出与本案相关的某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林业站等部门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专案专调,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展调解工作。 经调查了解,调解组厘清了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主要矛盾的事实与争议的事项。2007年,李某甲自愿将地名为“杨柳树地”的部分土地出租给李某乙管理使用。2007年12月某日,经由李某甲与李某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了一份《自留山转包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约定租期为50年(自2007年12月起至2057年12月止),每年租金人民币100元,协议签订时李某乙已向李某甲全额支付5000元租金。李某乙在出租的土地上种植茶树,现已定植12年。2016年,因实施“山神庙水库”水利工程,需征用该块出租土地的一部分用于新修道路,经由山神庙水库管理局工作人员实地勘测,确定永久性征用地的面积为3.98亩。按照土地类别与地面附作物不同给予补偿标准不同的原则,该块被永久征占使用的土地因种植地面附作物茶树(该类地块以下简称茶地),每亩可按照16000元的标准获得补偿。该块被永久征占使用的土地若处于不种植任何地面附作物(该类地块以下简称旱地),每亩按照13000元的标准获得补偿。由于李某甲与李某乙对该笔补偿款分配各执己见,互相不肯退让,土地赔偿金始终未能兑付,由此引发矛盾纠纷。 在了解了初步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意见。李某甲认为,争议地归其所有,该土地被永久征用,自己应当按照旱地补偿标准获得相应赔偿。李某乙认为,自己已经向李某甲一次性付清了50年租金,该争议地在50年内由李某乙本人经营管理,土地被永久征用应当按照茶地补偿标准获赔,即使不能获取全部赔偿款,李某甲也应向自己支付部分茶地补偿款。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按照方便于生产生活和有利于双方团结的原则,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并向双方作了详细解释。调解员首先给双方讲明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双方当事人听完调解员的解释后,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随后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调查,调解员了解到该区域土地权属单位为某乡某村集体所有,通过查看某村土地承包台账,该土地属于李某甲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李某甲和李某乙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是有效的,且在履行期限内。调解员先是从法理的层面将作出划分的依据及法律相关规定作了详细的讲解,并提出分析意见和调解建议:李某甲与李某乙之间的原《自留山转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部分内容是有效的;协议并未约定租赁期间土地被征用的补偿费相关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李某乙主张获取部分茶地补偿费,有其合理性。随后调解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列出了大概的金额分配,给出调解方案:李某甲作为土地所有者,应获得旱地赔偿款51740元,该笔赔偿金所涉农田产生分配,李某甲占70%,李某乙占30%,因李某乙已在土地定植茶树,茶地与旱地补偿标准的差额由李某甲从补偿款中支付给李某乙。经过调解员深入耐心细致地沟通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了调解方案,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甲同意对被永久性征占使用地块的土地部分,以每亩13000元的旱地补偿标准进行计算,计算所得结果的30%为15522元,由李某乙从该笔补偿款中获得该笔资金。70%为36218元,由李某甲从该笔补偿款中获得该笔资金。 2.因茶地与旱地在补偿标准上相差金额为3000元整,李某甲与李某乙相互认可并同意,由李某乙从该笔补偿款中获得11940元作为茶树的补偿。 3.“杨柳树地”出租土地未征用部分,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出租关系不变,于2057年12月某日截止租期。自租期届满以后,李某乙同意将自己种植的所有茶树归李某甲所有,且李某乙不得刻意损毁茶树和改变土地现状。

【案例点评】

当前农村主要矛盾纠纷就是土地纠纷,尤其是群体性土地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时间长,往往具有疑难、复杂、群体性上访的特点。在调解农村山林土地纠纷时,既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本纠纷的解决主要得益与一下两点:一是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履行情况,提出了纠纷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为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矛盾的化解打下了基础;二是调解员积极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耐心细致宣传教育,使纠纷当事人分清了责任, 为人民调解解决山林土地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显现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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