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故意杀害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骑电动自行车途径桥头时,因避让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黄某(男,殁年6岁)而摔倒。黄某不领情反倒指责道:“你瞎子啊,不长眼睛啊,我跑出来你没看见啊”,为此双方有点不愉快。后双方在附近一处葡萄园的河边游玩时再次碰面,又发生不快。 不一会儿,王某见黄某在一旁嘻嘻哈哈的玩耍,心里不平衡,打算将黄某带至偏远处抛弃。遂诱骗其去水库看鱼。黄某不假思索、主动跳上王某的电动自行车离开。随后,王某将其带至水库边。王某哄骗黄某称鱼在吐泡泡。黄某遂脱鞋下水。后王某心生歹意,采用扔鞋子、石块等方式将黄某逼入深水区致使其落水。王某在水库边看着他下沉,既不呼喊也不下水施救,而是骑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致使黄某溺水死亡。 事发当日晚上,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对原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鲍明女律师受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二审阶段王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律师详细审阅案卷,认真会见听取被告人王某供述,同时积极与王某父母沟通。因王某自幼患有多动症,并留有后遗症,属于边缘智力人员,心智不成熟与小孩差不多且经常喜欢做恶作剧。王某父母经常为闯祸的王某处理善后,自身打点零工,因此负担很重;加之二审改判的希望渺茫,故王某父母对人对事比较淡漠,对王某也是放之任之。承办人经与与省高院法官沟通,得知受害人也在上诉,如果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有改判的理由,否则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二审改判,一方面,援助中心、援助律师与受害人积极沟通,由于双方的预期赔偿金额差距悬殊,律师做受害人的工作很被动,故请省高院做受害人的工作,并告之王某父母经济条件不是特别优越,若赔偿款过高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继续做王某父母的工作。考虑到王某父母可能听不懂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要求王某父母带上能主事的亲戚一同当面沟通。虽然他们一开始答应前来,但是后来又反悔放弃。通过王某父母所在村的村长做王某父母的思想工作。王某父母终于愿意为此做出努力。经各方共同的努力,终于将代为赔偿金额敲定。 当代为赔偿款敲定后,该笔款项如何支付又成为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父母不愿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汇入省高院账户。款项问题不解决,案情进展就此卡住。后来考虑了一个折中方案,就是王某父母将代为赔偿款项汇入援助律师个人账户中,以此确保各方的利益,也能让各方安心。为此援助律师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最终得到了二审改判的结果。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二审的有期徒刑13年,王某至少要少坐七八年监狱;同时被害人家属撤回上诉,火化尸体,案件得到了和平解决。看到这样的结果,王某父母也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辛苦付出。

【案件点评】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尽量避免其单独外出,同时还要积极灌输安全教育,本案的被害人是一个6岁小孩,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注意以下事项,其实是可以避免发生悲剧的。危险都是在不经意间发生的,所以作为监护人要适时的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第一,交通规则要遵守。特别是路口,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在街头巷口玩耍。本案中被害人从拐口冲出来,不看车辆,险些被撞到。 第二,要文明用语,不说脏话。本案中6岁的被害人对着一个二十多岁的青年人出言不逊“你瞎子啊,不长眼睛啊 ,我跑出来你没看见啊”,用言语刺激他人,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第三,不要随意搭载陌生人车辆,不跟陌生人走。本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黄某素未谋面,而且又发生了不愉快,但被害人黄某竟敢上陌生人的车辆离开。但凡有点安全意识的,是不会跟陌生人离开的。 第四,不在水边玩耍,落水及时呼救。没有父母在身边,在水边玩耍很容易落水发生危险。本案6岁小孩落水,在水中扑腾了将近10分钟,水库对面有人在干活,若能有机会呼救,则获救的可能性比较大。 综上所述,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要教给孩子安全常识,让他们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孩子的行为,让孩子学会自护自救,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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