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推行起重机械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投保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保险,提高起重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 安全规定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在用起重机械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起重机械,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