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服刑期间被加刑罪犯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9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6年10月26日被送入武威监狱服刑。入狱后,因家庭变故,情绪低落,思想压力大,改造积极性不高,存在现实危险性。2017年4月20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又以贪污罪对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累计罚金20.50万元。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原因分析 (1)成长过程。齐某出生在工人家庭,其出生时父母在西藏工作,后随父母工作调动到甘肃省金昌市居住,在本地读书至初中后入伍,退役后在某市房管局工作。 (2)家庭原因。齐某年幼时,家庭条件较好,初中辍学后,其父母支持其入伍参军,参加工作后事业家庭都比较顺利,但后来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个人虚荣心膨胀,不能正确处理个人追求和个人奋斗目标。 (3)个人因素。追求畸形,价值观存在偏颇。齐某虽经部队多年教育,但面对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个人追求价值发生偏向,加上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法律置若罔闻,存在侥幸心理,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归因不准。 (4)社会经历。齐某退役后直接分配参加工作,结交广泛,整天吃喝玩乐,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开销越来越大。通过给人办事、找关系谋取不当利益,在无力偿还当事人钱款后,转而想通过购买彩票来偿债,最终越陷越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现实改造表现 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虽然表示认罪服判,但认为自己的犯罪是运气不好,对法院判决有看法,后因民事纠纷和其案件进一步审查的需要,其多次被法院、检察院传唤。每次会见、传唤后其思想波动都比较大,有时彻夜不眠,有时不吃饭,情绪变化大,不与他人交流,思想包袱较重,特别是与前罪数罪并罚后这一段时间表现更为严重。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经COPA-PI心里测验:齐某坦诚幼稚,城府不深,缺乏同情心,对人抱有敌意,性格固执,抑郁心理较重,情绪不稳定,易引发不良后果。 4.教育矫治的难点和潜力 (1)认知因素:齐某自我认知存在偏差,思想偏激,造成不能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罪行归罪于社会,自己是一时过错才犯罪的,存在较严重的外归因心理。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 (2)性格因素:其从小娇生惯养,文化程度较低,性格偏执,情绪波动大,反复性强,性情懒堕,对前途悲观,易走极端,身份意识不强。但从其日常表现来看,也存在一定的改造潜力,可利用其思想单纯、城府不深、容易接受新事物、争强好胜和好奇心理强等优点,教育引导其走上正常的改造之路。 (3)心理因素:其性格属于固执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行事鲁莽,有较强的戒备心理和自卑感,缺乏自信心,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调控方法,容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 (4)改造中的现实困难:其自幼生活条件较好,深受父母宠爱。但是案发后,父母双双辞世,加上涉案人员多系熟人,涉案数额较大,涉案人数较多,其自身思想压力较大,负罪感强。其个性不成熟,思想偏激,加上监狱服刑环境压抑,亲属又不能够理解和支持其好好改造,导致其心态消极、悲观抑郁,自感改造无望。 5.矫治方案 通过对齐某的综合分析,并结合现实表现,民警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看待问题简单片面;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刑事法律政策;对改造前景缺乏信心,改造方向不清,目标不明;余罪发现后的应诉压力;个性固执、脆弱,不愿、不敢面对现实,导致其不能顺利服刑改造。民警坚持因人施教、区别对待的原则,针对其制定了具体的改造计划和实现的目标,让其尽快放下包袱,放弃杂念,早日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加强法制教育,促使认罪悔罪。民警通过对齐某持续讲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和传统文化知识,对其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其在民事、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国家、社会、受害人及自己的亲属造成的危害,认识到只有通过在监狱服刑改造接受法律的惩罚,才能赎罪、悔罪。只有服从监狱管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学习教育和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才能悔过自新,才有弥补受害者的机会。通过教育,逐步消除了他的犯罪外归因心理,促使其走出思想误区,逐步认罪悔罪融入改造生活。 (2)开展心理咨询,消除戒备心理。由监区心理辅导站心理咨询师,利用心理咨询帮助其重塑信心,培养健康心理。民警与其进行了多次谈心、谈话咨询后,逐渐消除他的戒备心理,信任感增强,建立起了良好的咨询关系。抓住其主动提出心理咨询的机会,采用合理情绪疗法,正确引导,积极鼓励,循序渐进,步步深入,打开心结,逐步使其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从内心深处反思自己的过去。通过讲道理、摆事实、列举部分刑释人员的成功事例,使齐某建立起对改造的信心和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减刑的信念。 (3)加强亲情帮教,提升改造信心。齐某入监后,一度曾心灰意冷,不愿面对家人,多次表示对家庭的悲观失望。见其情形民警鼓励齐某多与家人沟通,向家人表达自己的悔意,齐某与妻子和姐姐多次拨打亲情电话,家人最终来会见了他,之后其悲观情绪有所缓解。电话、会见后,民警又及时与齐某进行谈话,让其明白自己的犯罪对亲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不应该对家人还有所怨言,鼓励其只有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尽早回到亲人身边,弥补对家人和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才是应有的态度。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齐某逐渐坚定了改造的信心和对今后自己人生的期望。 (4)制定教育计划,寻找改造亮点。一是通过民警经常与其谈心、谈话,及时发现他的优点,对他取得的改造成绩给予充分肯定。抓住时机,帮助引导,鼓励其制定出个人改造规划和具体计划,明确改造方向和目标。二是调整适宜身体情况的劳动岗位,安排改造积极分子多与齐某沟通、交流,及时给予疏导和帮助,帮助其完成学习、劳动任务。 (5)注重事前引导,理性应对诉讼。2017年6月齐某收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其内容为民间借贷纠纷,2017年12月5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此期间民警积极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指导其依法应诉,依法分析、预测判决结果,理性地处理应诉与改造的关系。 6.预期矫治目标 (1)消除消极情绪,强化自我身份意识;督促、帮助其认清形势、现状,消除悲观抑郁情绪,重塑改造信心,明确改造方向及目标。 (2)法律意识得到强化,知晓基本法律常识,促其写出认罪服法书,彻底认罪,杜绝反复。树立法治观念,积极应诉,在用法中学法、尊法。 (3)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树立自信,挖掘自身优势,平稳顺利服刑改造,学得一技之长,争取减刑,早日新生,做一个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民警的教育矫治,齐某现实改造表现取得了明显进步,能够认罪悔罪,情绪稳定,也愿与他人积极交流,遵守监规纪律并能检举揭发违监违纪行为。能够掌握生产操作技能,主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争当劳动能手。能够积极参加分监区、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争做好人好事,乐于助人。自实施帮教后,其逐步正确认识并正确处理法院、检察院的传唤,表示自己一定会积极主动配合,并写出认罪服法书和改造计划,积极遵守监规纪律,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表示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整体改造表现取得了实效。 矫治启示:通过对齐某个案管理的实施,经过认真总结,深深体会到,做好罪犯个别教育转化对维护监管安全稳定,保持良好的改造秩序,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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