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有权对地名命名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非法使用地名及破坏地名标志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地名规划为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将地名规划中确定的名称纳入相应管理系统。
第三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及注销规则
第二十五条 门楼牌号编排依照《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程序
有关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涉及建筑物(群)地名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当要求广告发布人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第六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条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管理人的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地名档案管理及信息化建设
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众提供地名信息服务,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主办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755-12345